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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坤受贿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孟坤,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8********,汉族,小学文化,原新沂市**街道**村环卫**、代理**组**、**,住江苏省新沂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新沂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6月12日被该委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 2020年6月19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坤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孟坤在协助**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控违工作过程中,单独或伙同**村时任村委会杨某某(另案处理)、**村控违巡查**臧某甲(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500元,并为他人违规建房提供便利。分述如下:

(一)单独受贿

1、2014年12月,被告人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孟坤酒馆门口收受周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为周某某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2、2015年8月,被告人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彭某某经营的**大酒店门口,通过彭某某收受葛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为葛某某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3、2015年10月,被告人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胡某某车里收受胡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为其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4、2017年1月,被告人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孙某某通过孟维所送的人民币3000元;2017年2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共计收受孙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为孙某某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5、2017年3月,被告人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王某甲人民币5000元,并为王某甲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6、2017年4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李某甲人民币2000元,并为李某甲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7、2017年5月,被告人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酒馆附近刘某甲的车里收受余某甲通过刘某甲所送的人民币6000元,并为余某甲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8、2017年5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酒馆收受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并为王某乙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9、2017年5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李某乙家附近收受李某乙人民币2000元,并为其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10、2017年5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酒馆附近潘某某的车里收受马某甲通过潘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并为马某甲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1l、2017年6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酒馆附近余某乙车里收受余某乙人民币2000元,并为其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12、2017年9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陆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为陆某某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13、2017年9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何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为何某某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14、2017年年底,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李某丙人民币5000元,并为李某丙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15、2017年12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附近余某丙的车里收受余某丙人民币5000元,并为其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16、2018年2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余某丁一辆大众朗逸轿车,并为余某丁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经新沂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000元;

17、2018年3月、2019年2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先后两次收受臧某乙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为臧某乙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18、2018年6月份左右,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酒馆先后两次收受李某丁人民币各1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为李某丁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19、2018年7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酒馆附近收受臧某丙人民币5000元,并为臧某丙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20、2018年8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苏某甲人民币5000元,并为苏某甲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21、2018年10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周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为周某某户速规建房提供便利;

22、2018年11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酒馆收受虞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为虞某某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23、2018年11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黄某甲人民币2000元,并为黄某甲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24、2019年5月、2019年中秋节后,孟坤利里职务便利,在**酒馆附近先后两次收受房某某人民币各10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为房某某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25、2019年6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酒馆收受陈某甲人民币10000元,并为陈某甲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26、2019年9月、2019年10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酒馆附近先后两次收受江某某人民币各10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为江某某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二)共同受贿

(1)2017年6月至8月,孟坤与**村时任村委会副主任杨某某、控违巡查**臧某甲合谋,利用三人积务便利,先后收受李某戊、徐某甲、马某乙等12户违建户人民币共计41000元,并为其违规建房提供便利。其中孟坤分得14000元,杨某某分得14000元,臧某甲分得13000元。

1、2017年6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唐后街口收受李某戊通过孟庆华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并为李某戊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2、2017年6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马某乙人民币2000元,并为马某乙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3、2017年7月,孟坤利用积务便利,在**村华联超市门口收受陈某乙人民币2000元,并为陈某乙户规建房提供便利;

4、2017年7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张某甲人民币2000元,并为张某甲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5、2017年7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金某某修理铺内收受苏某乙通过金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并为苏某乙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6、2017年7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黄某乙人民币2000元,并为黄某乙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7、2017年8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酒馆收受徐某甲通过邵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并为徐某甲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8、2017年8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酒馆收受黄某丙人民币2000元,并为黄某丙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9、2017年8月,孟坤利用职务便利,在**酒馆收受张某乙通过余某乙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并为张某乙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10、2017年6月,臧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其经营的鲜花店内收受王某丙人民币10000元,并为王某丙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ll、2017年6月,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街道办事处门口收受聂某某通过戴某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元,并为聂某某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12、2017年8月,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盛唐酒楼收受张某丙通过徐某乙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并为张某丙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2)2018年6月,孟坤、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刘某乙家附近孟坤收受刘某乙所送的价值4500元人民币的新沂胜道运动城购物卡一张,该购物卡被孟坤、杨某某两人挥霍,并为刘某乙户违规建房提供便利。

    案发后,孟坤家属向新沂市监察委员会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52000元(其中38000元为孟坤收受余某丁大众朗逸轿车的折价款)。

被告人孟坤于2020年5月8日在其家中被新沂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带至该委办案点,到案后,被告人孟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村村委会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涛

2020年7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坤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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