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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人,农民,住聊城市东阿县**楼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8月2日因盗窃被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28日再次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河南省武陟县看守所服刑,于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嘉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八百元,后于2020年1月12日以涉嫌盗窃罪被嘉某某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嘉某某萌山路西嘉某某第一中学中东门停车区,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白相间捷安特牌730型山地车盗走。后骑盗得的该山地车至嘉某某**街**路南停车区,将盗窃梁某某的捷安特山地车遗弃该处,将被害人江某某之子陈某某在此停放的红白相间UCC牌德曼特3.0型山地车盗走。经嘉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被盗山地车总价值2449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被抓获;捷安特牌山地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梁某某,孟某某家人代为向被害人江某某退赔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手续、收款条及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和服刑证明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孟某乙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梁某某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7.视频提取说明及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孟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家人已代为向被害人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孟某某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嘉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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