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孟某许,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泗县**镇**村。被告人孟某许曾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患病没有收监。被告人孟某许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许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许驾车至睢宁县**镇**村,采取撬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家中,将院内一盆熟羊肉及一只黑色藏獒盗走,经鉴定,被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220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孟某许被睢宁县公安局通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卓某某、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许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瑶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许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526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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