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18〕373号
被告人孟某许,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孟某许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9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许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6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6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孟某许到泗县**镇**村**庄居民周某乙家,以投毒方式盗窃其栓在门口的一条米黄色狼青犬,在犯罪嫌疑人孟某许准备将狗拖走时,被被害人周某乙发现。犯罪嫌疑人孟某许为逃离现场、抗拒抓捕手持折叠刀威胁被害人周某乙及在场村民周某甲等人,后被上述人员抓住并报警。经鉴定,涉案肉狗价值人民币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死狗4只、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领条等书证;
3.证人周某甲、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许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许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逃离现场、抗拒抓捕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哲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许现监视居住,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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