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8〕19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72********,满族,高中文化,无业,籍贯:辽宁省清远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3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同年10月3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98.619万元
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孟某某以咸宁兆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的肖某某签订《咸银大厦用电工程合同书》,全包总价1514269.69元,施工咸银大厦供电工程,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60万元用于向市供电公司申报用电,但是孟某某以供电公司没有招标采购设备和没有图纸为由拖延至2014年12月19日,双方再次签订《咸银大厦电力管群工程施工协议》,由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咸宁市丰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工程仍然没有施工,此时孟某某告知被害人工程预付款60万元被挪用,无钱施工。被害人迫切需要解决咸银大厦供电问题,于2015年9月28日与孟某某签订《咸银大厦用电工程三方协议》,再次支付386190元给孟某某。2016年3月,孟某某最终承认所有的工程款986910元全部被挪作它用,无法施工,造成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损失986910元。
二、诈骗马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柳某某万元
年月日,被告人孟某某冒用湖北盛世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了国家电网湖北电力公司通城县供电公司与湖北盛世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通城县《农网改造合同》,以该伪造的合同取得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柳某某的信任,于年月日与被害人签订《项目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合作投资款万元。
三、诈骗申某某、周某某万元
年月日,被告人孟某某伪造了咸宁兆宇工程有限公司与咸宁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的合作协议,取得被害人周某某和申某某的信任,年月日与周某某签订湖北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嘉泰豪庭项目的《电气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万元。因孟某某及咸宁兆宇工程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取得该项目的施工资格,而无法履行施工合同,为应付被害人,于9月9日,以同样没有取得施工资格的咸宁三阳置业有限公司的星悦公馆项目的供电工程,与被害人签订《电气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工程无法施工,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申某某、周某某损失万元。
四、诈骗黄某某、舒某某万元
年月日,被告人孟某某假借咸宁市咸安区四维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伪造咸宁兆宇工程有限公司与咸宁市咸安区四维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舒某某的信任,与被害人舒某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分别收取受害人黄某某、舒某某的保证金各万元,共计万元整。造成黄某某、舒某某损失万元,案发后追回损失万元。
五、诈骗湖北嘉宾凯置业有限公司万元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以咸宁兆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嘉宾凯置业有限公司的叶两明签订五州新天地项目的供电工程合同,收取湖北嘉宾凯置业有限公司50万元工程预付款,应该用于向电力部门申报安装事宜,孟某某在没有向电力部门申报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咸宁市丰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图纸用于施工,造成湖北嘉宾凯置业有限公司损失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合同、收据、收条、证明等;2.证人汪某某、吴某某、商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申某某、黄某某、舒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8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