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26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8 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6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城市经理,住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11月4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9月20日、12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5日、10月20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始,杨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陆续注册成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等多家公司。2014年7月,杨某某聘用杜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孟某某等人,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大厦**层筹备成立**南京分公司,并由上述人员负责经营管理。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间,**南京分公司下设*甲、*乙、*丙等营业部,通过业务员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采用线下签订《个人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线上注册使用“储信理财”APP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并许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5.5亿余元。
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先后担任**南京分公司*乙营业部团队经理、营业部经理、城市经理期间,通过其负责管理的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3亿余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营业执照及注册资料、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卞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东
代理检察员:蒋宗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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