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雄安新区一施工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6 年至2018 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里等地,以与被害人黄某某(女,46岁,河南人)结婚并购买婚房、进行装修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晓昕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补充材料1份;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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