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乡**村。2009年5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清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1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9日因吸毒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10日因吸毒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3月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8月4日因吸毒被清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乡**村。2013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清某某公安局拘留十日;2014年4月23日因吸毒被清某某公安局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8月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1月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4日因吸毒被清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驾驶无牌照双排坐货车来到清某某**小区附近临汾市政工程公司**工地,盗窃钢筋后以1000余元的价格出售。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报案价值1万余元。
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已诉)驾驶无牌照双排坐货车来到清某某**附近临汾市政工程公司**工地,盗窃钢筋时被当场发现。二人驾车逃跑时,所盗钢筋丢失。被盗钢筋价值约2100元。
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照双排坐货车来到清某某**驾校,盗窃院内组装好的暖气片,并以1000余元的价格销售。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现场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清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清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等;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樊某某、田某某证言;4.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及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郝某某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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