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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丛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孟从林,绰号孟六儿,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1月25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1月24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从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孟丛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大道**组,通过塑料片划锁开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万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1800元。

二、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孟丛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通过塑料片划锁开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1700元。

三、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孟丛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通过塑料片划锁开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曹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1300元。

四、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孟从林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路中段**菜市场后门对面坡上一民房处,溜门进入被害人谢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800元。

五、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孟从林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溜门进入被害人邵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万某某、邵某某、徐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丛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从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孟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7月30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毕节市威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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