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孛正云,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孛正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孛正云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立业大厦**房间等地,以投资本市丰台区赵公口国家网球中心停车场、丰台区建欣苑四区南里小区等停车场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62万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孛正云在本市丰台区海户西里5号楼1单元**号,以投资中兴畅通停车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四区南里小区停车场、通州区马驹桥镇合生世界村停车场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余万元。
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孛正云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立业大厦**办公室内,以投资本市西城区红莲大厦停车场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8万元。
2018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孛正云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立业大厦等地,以投资本市丰台区大红门建欣苑四里南区,马家堡东路大中电器停车场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7万余元。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孛正云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立业大厦等地,以投资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立业大厦等停车场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甲人民币4万元。
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孛正云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立业大厦,以投资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立业大厦停车场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郭某某人民币共计10万余元。
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孛正云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立业大厦,以承包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立业大厦停车场、朝阳区三元桥国门大厦停车场为由,骗取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9.61万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孛正云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立业大厦等地,以承包通州区马驹桥镇合生花园组合盘地上停车场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孛正云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七克拉小区**号楼**号,以收OFO自行车可以拿回扣、投资立业大厦的停车场等地为由,骗取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孛正云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李某甲、向某某、姜某甲、唐某某、郭某某、白某某、某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丙、李某乙、龚某某、赵某某、朱某某、贾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孛正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孛正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孛正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洪元
检察官助理 姜翰林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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