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孙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河南省封某某xx乡xx村xx街xx号,2009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封某某人民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2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4日16时许,孙XX(男,41072719xxxxxxxxxx ,家住封某某xx乡xx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封某某X008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封某某xx镇xx村段时,与姚xx持B2驾驶证驾驶豫G0917学教练车由北向南调头时相撞,造成孙XX与摩托车乘车人孙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孙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封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xx、孙x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孙XX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振阔
检察官助理 尹勋峰
2021年3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XX现被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