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经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孙齐国,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号。1999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灵江,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正富,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60********,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洪正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海敏,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国志,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毛青兵,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片**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金根,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齐国、张某某、杜正富、杜灵江、洪正波、李海敏、赵国志、毛青兵、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陆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孙齐国、张某某等人合谋并购买三无船只“浙临机601”船走私柴油入境销售,找来被告人杜正富、杜金根、杜某某三人开船,通过被告人赵国志找来其父被告人赵某某上船帮忙。6月29日晚上,孙齐国事先联系好福建柴油卖家后,由杜正富、杜金根、杜某某和赵某某四人驾驶“浙临机601”船到东经122°05′、北纬27°15′附近海域走私柴油入境。6月30日下午17时左右,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民警在大陈海域查获该“浙临机601”船,并查获油舱内的走私柴油279.427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677987.33元。该船被查获后,被告人毛青兵受张某某等人指使冒充船主到海警部门制作笔录,隐瞒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走私的事实,后海警部门对毛青兵作出了行政处罚,使得张某某等人逃避刑事处罚。
2018年8月上旬,被告人孙齐国与颜邦再(刑拘在逃)、张某某、杜灵江、洪正波、李海敏、赵国志等人合谋共同出资200万元,购买船只“海芝”船和“皖颖上货1029”船走私柴油入境销售。在此过程中,孙齐国负责联系福建上家、支付油款、记录走私柴油账目;颜邦再负责指挥“海芝”船的出海事宜;张某某负责码头卸油现场管理;杜正富负责协同杜金根、赵某某、杜某某驾驶“海芝”船前往公海走私柴油进境;杜灵江负责协同赵国志、毛青兵、陆某某驾驶“皖颖上货1029”船出海从“海芝”船上接驳走私柴油进港;李海敏负责码头油罐车过磅监督及望风;并商定由毛青兵负责执法部门查获后顶包。2018年8月至9月期间,孙齐国等人指使杜正富、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四人驾驶“海芝”船到公海海域附近走私柴油入境9次,并由杜灵江、毛青兵、赵国志、陆某某四人驾驶 “皖颖上货1029” 小船接应。具体航次如下:
1、2018年8月31日左右,被告人杜正富、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等人驾驶“海芝”船到公海海域附近走私柴油200吨入境,支付油款994000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497968.8元。
2、2018年9月1日左右,被告人杜正富、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等人驾驶“海芝”船到公海海域附近走私柴油200吨入境,支付油款994000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497968.8元。
3、2018年9月2日左右,被告人杜正富、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等人驾驶“海芝”船到公海海域附近走私柴油279吨入境,支付油款1400580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697060.3元。
4、2018年9月6日左右,被告人杜正富、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等人驾驶“海芝”船到公海海域附近走私柴油300吨入境,支付油款1551000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757249.2元。
5、2018年9月7日左右,被告人杜正富、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等人驾驶“海芝”船到公海海域附近走私柴油300吨入境,支付油款1551000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757249.2元。
6、2018年9月8日左右,被告人杜正富、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等人驾驶“海芝”船到公海海域附近走私柴油320吨入境,支付油款1648000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806634.24元。
7、2018年9月9日左右,被告人杜正富、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等人驾驶“海芝”船到公海海域附近走私柴油350吨入境,支付油款1802500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882256.2元。
8、2018年9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杜正富、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等人驾驶“海芝”船到公海海域附近走私柴油310吨入境,支付油款1596500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781426.92元。
9、2018年9月17日左右,被告人杜正富、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等人驾驶“海芝”船到公海海域附近走私柴油入境,在大陈海域附近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现场查获柴油288.476吨,支付油款1721600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767658.38元。
上述9航次走私共计走私进境柴油2547.476吨,经海关关税计核部门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6445472.04元。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孙齐国、张某某、杜正富、杜灵江、洪正波、李海敏、赵国志、毛青兵、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陆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导航仪、手机、银行卡;
2.书证:卫星通话记录、银行存款凭条和账户明细、查封扣押清单及笔录、搜查笔录、笔记本、交接记录、油料交接凭证、油品采购合同及结算票据、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尹某某、毛某某、瞿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
4.被告人孙齐国、张某某、杜正富、杜灵江、洪正波、李海敏、赵国志、毛青兵、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燃料油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齐国、张某某、杜灵江、杜正富、洪正波、李海敏、赵国志、毛青兵、杜金根、杜某某、赵某某、陆某某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运输柴油入境销售,偷逃应缴关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青兵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触犯,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毛青兵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颖
2019年6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孙齐国、张某某、杜灵江、杜正富、洪正波、
李海敏、赵国志、毛青兵、杜金根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赵某某、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捌册、补充材料肆页。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