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7日晚,被告人孙某在杭锦后旗陕坝镇西沙壕街**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居民张某家中,在张某不知情情况下,将张某包内现金3600元和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拿走,银行卡在2013年9月8日中午12时57分被孙某取走500元。
2.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年底期间,被告人孙某虚构军官身份,以“王磊”名义,以借为名骗取刘某现金34850元不予归还。
3.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虚构军官身份,以“王磊”名义,以借为名骗取任某现金60000元不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取款凭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刘某、任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剑
2020年5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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