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孙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暂住陆某某**镇**村委**宿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7月4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40分许,在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宿舍内,被告人孙某趁被害人田某某醉酒无反抗能力之机,强行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骆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及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在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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