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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韬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孙韬,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高中毕业,原河南**有限公司合伙人,非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镇**路北段**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7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拒不到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韬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孙韬伙同姬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三人共同出资一百余万元,成立河南**有限公司,并租用兰考县城关镇振兴路中段兰美时代购物广场三楼开设动漫娱乐城,在动漫娱乐城内放置儿童玩具及赌博机进行经营牟利活动。并雇李某某(已判决)为经理,负责动漫城的日常管理工作,聘用郑州市新密人慎某某(已判决)负责机器维修及顾客所玩游戏资金结算服务。2017年7月2日,兰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该动漫城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捕鱼机五台(2台10把位、2台8把位、1台6把位,共计42把位),排山倒海(又名飞禽走兽)游戏机一组8台,西游争霸游戏机一组8台,六狮传奇游戏机一组8台。经兰考县公安局对以上机器进行鉴定,查获的以上游戏机具有上下分、退币功能,均为赌博机,以上赌博机一共66个把位,其中一台10个把位的捕鱼机在经营中损坏,其余可正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赌博机;2.书证:孙韬户籍证明、公安局扣押清单、法定代表人信息、营业执照、扣押赌博机照片、兰美时代购物广场租赁合同书、兰考县文广新局证明、河南省公安厅涉赌线索移交函、杨小静记录的游戏厅收支账笔记本、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证人杨某某、翟某某、尹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韬的供述与辩解;5.兰考县公安局赌博机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韬同他人在游戏厅内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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