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乡**村**号。2014年10月16日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温州市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余成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街道**路**号,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道**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湖北省襄樊市**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陈某某、余成华、柯某某、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于同年5月6日移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同年6月8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本院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孙某与李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出资购买“煎饼峡”、“菠萝密”、““樱桃分期”网络贷款APP,用于网络放贷。其中“煎饼峡”APP由孙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出资,并由被告人陈某某、余成华、匡某某(每月领取一万元工资)负责日常管理。“菠萝密”APP由孙某、李某某、张某某各出资300多万元,并雇佣被告人柯某某(每月领取一万元工资)负责日常管理。“樱桃分期”APP由孙某、李某某、张某某各出资300余万元,岑某某(另案处理)出资100余万元,并由岑某某负责管理。
“菠萝密”、“煎饼峡”、“樱桃分期”APP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等各种诱饵,引诱不特定借款人下载APP并注册。在借款人注册时,非法获取借款人的通讯录、通讯记录等个人信息。待借款人填写个人信息注册后,APP后台风控系统即自动进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借款人不知借款利息、期限、到账金额、还款金额等借款信息的情况下,直接强制向借款人放款。借款人实际拿到的放款金额远低于APP显示的借款金额。
为提高放款后的回款率,被告人孙某等人联系了安徽、上海等催收公司帮助其APP回款,催收公司催收人员对逾期未能按时还款的用户采取包括“爆通讯录”、通知家人等方式进行催收,迫使用户偿还高额本息。
现查明,“煎饼峡”、“菠萝密”、“樱桃分期”三款APP共计放款52951人次,被害人共17146人,既遂金额3740.131914万元。其中“煎饼峡”APP共计放款19838人次,被害人共5599人,既遂金额1172.582009万元。“菠萝密”APP共计放款24763人次,被害人共7958人,既遂金额2199.236581万元。“樱桃分期”APP共计放款8350人次,被害人共3589人,既遂金额368.3133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印章、营业执照等;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投诉记录、司法审计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顾某、周某、颜某某、朱某某、池某、孙某甲、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韦某、冯某、李某某、张某某、黄某甲、吕某、胡某甲、孙某乙、秦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李某某、岑某某、陈某某、余成华、柯某某、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畅捷支付、合利宝、宝付平台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陈某某、余成华、柯某某、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某、余成华、柯某某、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周恩强
检察官:黄王振
2020年9月21日
附件: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常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成华、柯某某、匡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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