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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故意杀人案)_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小区**栋**室。被告人孙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飞,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4********,汉族,高中文化,临泉县××中学保安,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飞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孙飞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付某某系同居关系,二人于2018年7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9年1月13日付某某生下一女。同年7月15日左右,付某某因得知孙某与他人已有三名孩子一事与孙某产生矛盾,并于同年7月19日到临泉县中医医院将腹中胎儿流掉。同年7月21日13时许,孙某和付某某在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小区**栋**室主卧室内又因小孩一事发生争吵,争吵中付某某用风衣袋子勒住孙某脖子,孙某将风衣袋子从付某某手中夺掉并勒住付某某脖子,导致付某某当场死亡。后孙某联系其父亲孙飞并在孙飞赶到后将其勒死付某某一事告知孙飞,二人共谋将付某某尸体转移处理。当晚23时许孙某与孙飞用事先准备的被单、花胶布等工具将付某某尸体包裹后放置于孙某汽车后备箱,由孙某驾驶车辆带着孙飞行驶至界首市舒庄镇前大湾村泉河旁,孙某用事先准备的渔网、水泥、绳索等工具再次将付某某尸体包裹,并将付某某尸体放置于充气的汽车内胎上抛扔在泉河中。2019年8月2日19时许,临泉县谭鹏镇张新庄村委会后赵庄村民赵某某等人在此游泳时发现该尸体并报警。经侦查,该尸体身份信息为付某某,经鉴定,付某某系窒息死亡。

2019年8月4日临泉县公安局民警在临泉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孙某抓获,在该号楼3单元406室将孙飞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包裹付某某尸体的渔网、花胶布和红色被罩等物证;

2.孙某等人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孙飞的供述与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和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临泉县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现场辨认等笔录;

7.临泉县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时间段碧桂园小区监控及义乌商贸城监控等视听资料、孙某和付某某手机勘验等电子数据。

被告人孙某、孙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飞在得知孙某将付某某杀害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孙某毁灭证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孙飞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樊晓燕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孙飞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柒册,光盘二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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