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贷款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9********,汉族,初中文化,铁力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宜春市铁力市**镇**社区**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6月2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受黑龙江省铁力市**科技公司法人许恩会和股东董艳辉(均另案处理)聘请,担任**公司****。2017年10月至12月间,许恩会、董艳辉获悉湖北省**有限公司针对农村开展的“惠农贷”业务后,在黑龙江铁力及周边地区以“好处费”的形式,购买部分农民信息,并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获取的农民信息出具虚假的贷前调查报告,伪造农资、房产照片、土地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诈骗湖北省**有限公司“惠农贷”贷款21笔共计人民币253万余元,造成湖北省**有限公司实际损失248万余元。经查,被告人孙某某从上述诈骗的贷款中共分赃人民币1050元。被告人孙某某后向双丰林业地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 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批复、营业执照、合作协议、**县**镇人民政府证明、贷款资料、贷前调查报告和照片等书证;3.证人王某、周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单位湖北省**公司的报案材料及**王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犯许恩会、董艳辉的供述与辩解;7.湖北涵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迎春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