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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滟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孙某滟,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公寓**单元**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6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滟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请示同意本案指定本院管辖。经审查,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滟于2018年8月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邱某某,后双方发生性关系并保持联系。期间,被告人孙某滟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邱某某借款20余万元未归还。2019年7月始,被告人孙某滟以找人查被害人住址、向被害人发送其女儿照片、声称向其邮寄死胎、将其私事发布到网上为要挟,多次向其索要钱财。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被害人邱某某出于害怕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人孙某滟转账金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孙某滟在本市上海市松江区**公寓**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照片等物证、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孙某滟敲诈勒索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孙某滟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孙某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滟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萍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滟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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