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等7人组织、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合肥**区**中心工作,户籍住址: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金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1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合肥**区**中心工作,户籍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丽,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合肥**区**中心工作,户籍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合肥**区**中心工作,户籍住址:安徽省**镇**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合肥**区**中心工作,户籍住址:安徽省舒城县**乡**村街**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合肥**区**中心工作,户籍住址:安徽省桐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合肥**区**中心工作,户籍住址:海南省琼海市东太农场南太作业区**队**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合肥**区**中心工作,户籍住址: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寨西61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肥**区**中心工作,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程金杰涉嫌组织卖淫罪,张丽、吴某某、徐某某、沈某某、廖某某、李祥、宁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24日、4月11日、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4月12日、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7月11日决定两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3月21日、5月10日两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6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马某某、魏某某、孔某某(以上三人均在逃)共同出资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楼A栋一楼东侧及五楼租赁场所经营**养生会所,以此会所作场地组织卖淫活动谋取经济利益。三人通过安排被告人孙某、程金杰先后轮流担任会所现场负责人,组织管理卖淫活动。被告人张丽作为技师经理直接管理卖淫女,被告人李祥担任经理,协同孙某、程金杰管理。被告人徐某某、宁某某、吴某某担任领班,安排服务员对卖淫嫖娼活动服务,被告人廖某某、沈某某担任接待服务员,招揽、引导嫖客前来嫖娼。

按照马某某等人的指挥,孙某、程金杰、李祥等管理人员在会所五楼设置专门的卖淫区域,为卖淫女提供食宿,规定卖淫女的考勤制度,工资发放制度。为防范公安机关检查,在会所安装监控设施,设置专用电梯,约定对讲机暗语,并安排每日服务人员的工作,向马某某等人上交赃款。到该会所的嫖客由接待服务员廖某某、沈某某等人引导至卖淫区域通知技师经理。技师经理张丽等人安排卖淫女供嫖客挑选。接下来由徐某某、吴某某、宁某某或其他卖淫区域服务人员记录嫖客来源、卖淫女编号和嫖客手牌号码等信息,通报给收银台。卖淫活动结束后,该会所以1300元至1698元价格收取嫖资,由嫖客在收银台刷卡或支付宝、微信支付。

经查明,**养生会所通过上述方式组织白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进行卖淫,从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17日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393161元。

2018年7月19日0时许,公安机关对**养生会所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6人,将被告人吴某某、沈某某、廖某某、张丽抓获;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2018年9月8日,公安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程金杰主动到案接受处理,2019年1月14日,公安侦查人员在合肥市宿州路**附近将被告人李祥抓获归案,同年4月1日,公安侦查人员在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公司将被告人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及扣押物品,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卡交易数据统计,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程金杰、张丽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祥、吴某某、徐某某、宁某某、沈某某、廖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程金杰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小刚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程金杰、李祥、吴某某、徐某某、宁某某、廖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张丽现被监视居住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栋**室。

2.侦查卷宗10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