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16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曾因盗窃,于2016年2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6日4时多,被告人孙某某到浙江省乐清市**路住宅区**弄**幢附近,将被害人敖某某停在该处一辆电瓶车盗走。
2、2020年10月2日3时多,被告人孙某某到浙江省乐清市电力公司附近,将被害人林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
3、2020年10月3日3时多,被告人孙某某到乐清市**街道**路**弄**幢**单元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
4、2020年10月5日3时多,被告人孙某某到乐清市**小区附近的小巷中,将被害人信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
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敖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82元,其余车辆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动车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敖某某、林某某、黄某某、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娜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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