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冯某等非法拘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87********,湖南省株洲市人,大专文化,群众,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小区**栋**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冯某,绰号“瑛姐”,女,汉族,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84********,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学文化,群众,住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熊振庭,曾用名:熊振连,男,汉族,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90********,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群众,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小区**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郭耀,男,汉族,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湖南省株洲县人,小学文化,群众,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2017年1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8月14日被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8年12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理,男,汉族, 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75********,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学文化,群众,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宋楚源,男,汉族,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91********,湖南省株洲县人,初中文化,群众,住株洲市石峰区**医院附近散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曹旭明,男,汉族,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11211990********,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小区**栋**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董琦,男,汉族,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21990********,湖南省株洲市人,大专文化,群众,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肖斌,男,汉族,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83********,湖南省株洲市人,中专文化,群众,住株洲市天元区**路**小区**栋**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2011年5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芦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许科峰,男,汉族,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90********,湖南省祁阳县人,职高文化,群众,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附近散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晨,女,汉族,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21987********,湖南省株洲市人,初中文化,群众,住株洲市荷塘区**散户**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叶蓉,曾用名叶荣,女,汉族,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79********,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学文化,群众,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株洲市天元区**居委会**路**号**小区**栋**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女,汉族,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3********,湖南省衡东县人,小学文化,群众,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小区**栋**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窝藏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5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21990********,湖南省株洲市人,初中文化,群众,住株洲市荷塘区**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女,汉族,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88********,湖南省株洲县人,初中文化,群众,住湖南省株洲县**镇**村**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茹某某,女,汉族,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2********,湖南省株洲县人,中专文化,群众,住株洲市天元区**栋**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8日以被告人熊振庭、郭耀、许科峰、宋楚源、曹旭明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28日补充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孙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补充移送被告人冯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补充移送被告人熊振庭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补充移送被告人李理、杨晨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补充移送被告人郭耀、许科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补充移送被告人董琦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补充移送被告人宋楚源、曹旭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补充移送被告人肖斌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补充移送被告人叶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补充移送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补充移送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补充移送被告人曹某某、茹某某、秦某丙涉嫌窝藏罪。

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19年3月1日、同年7月29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9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孙某自幼父母离异,后随母亲在株洲生活,读书期间就因厌学、早恋、多次打架被学校劝退转学,毕业后在株洲成立一个装修公司承包工程,因经营不善等多方原因,致使装修公司亏损倒闭。2013年底,一心想暴富的孙某与其同学游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判刑)开始学习高利放贷,并在王府井租了一间办公室专门用来承接高利贷业务。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与游某甲分道扬镳,两人各立山头做高利放贷业务。

被告人孙某在对受害人李某乙催收高利贷过程中认识了被告人熊振庭。2014年5月,被告人孙某认为被告人熊振庭为人值得自己信赖,而且对贷款业务非常熟练,手上客户资源多,加之生性暴戾,有利于暴力收贷,两被告人合作,将信用卡套现后交由被告人秦某甲(系被告人孙某的妻子)“养卡”,通过信用卡套现筹集资金,租下芦淞区希尔顿2栋2902作为办公室专门从事高利贷。2015年初,因资金短缺,两被告人急于找一个金主入伙,此时被告人孙某认识了住同一小区的被告人肖斌。被告人肖斌在2011年5月因暴力收贷被芦淞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过有期徒刑,对高利放贷和收账有经验教训,知道高利贷是暴利,而且他手上有一定的资金,所以他与被告人孙某、熊振庭一拍即合。为规避自己的风险,被告人肖斌和被告人孙某等人约定由他负责出资,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放贷和收账,被告人肖斌占六成股份,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各占两成股份。至此,一个非法放贷、暴力收贷的涉恶犯罪团伙初步形成。

2015年3、4月份,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向被害人何某甲收贷时,遇到被告人李理和被告人宋楚源也在对何某甲收贷,被告人孙某发现被告人李理能言善辩、为人凶狠,是个老江湖,被告人宋楚源相貌凶悍,比较听话,孙某就将被告人李理、宋楚源拉进团伙,指使被告人李理负责暴力收账,被告人宋楚源负责拘禁看守。为加强团伙的非法拘禁看守力量,被告人宋楚源将被告人周某甲拉入该团伙专门拘禁看守被害人。随着团伙的非法高利贷业务越做越大,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孙某的情人)就将其弟弟被告人曹旭明介绍给孙某,因被告人曹旭明胆小怕事,被告人孙某就指使他负责信息查询和非法拘禁看守。

2016年初,带着一帮小弟在株洲市区“混江湖”的被告人郭耀看到孙某在株洲市区高利贷行业名声大,就找被告人孙某想一起放高利贷。了解到被告人郭耀社会关系比较好,“白道黑道”都能吃得开,而且能随时“调人”的情况后,被告人孙某便欣然接纳了被告人郭耀。

2016年3月,被告人叶蓉因欠巨额高利贷找被告人熊振庭借钱还账,结识了孙某等被告人,被告人孙某得知被告人叶蓉系株洲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动产中心负责司法查询的工作人员,便多次主动帮被告人叶蓉“平账”达20余万元,同时还送6万余元好处费给被告人叶蓉,被告人叶蓉便死心塌地为该团伙非法查询和提供他人房产信息。2017年底2018年初被告人叶蓉调离该岗位时,还帮助被告人孙某介绍了蒋某甲(未到案)继续为被告人孙某等人非法查询他人房产信息。2016年底,被告人孙某得知被告人杨晨系信贷公司业务员,手中借款客户较多,便要被告人杨晨将到正规信贷公司贷不到款的客户介绍给他,每个客户给被告人杨晨百分之五介绍费,被告人杨晨为谋取不当利益,便和被告人孙某等人一起进行非法“套路贷”犯罪。

至此,被告人孙某在长达近三年的非法放贷过程中,不断拉拢和吸纳所谓“有能力”的各色人等壮大团伙组织,做大其非法放贷业务,并倚仗人多势众多次采取滋扰、恐吓、殴打、侮辱、非法拘禁看守、喷油漆写大字等非法手段暴力讨债;无视法律威严,蓄意制造多起刑事案件,公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郭耀、肖斌、杨晨、宋楚源、曹旭明、叶蓉、秦某甲、周某甲等人已逐渐发展成为以“套路贷”为主线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初,被告人孙某为谋求更大的非法利益,急切想将其团伙的“套路贷”业务做大做强,却苦于资金严重不足。在一次办理自己房子“资金过桥”时,被告人孙某认识了专门从事“资金过桥”业务的被告人冯某,得知被告人冯某资金雄厚后,被告人孙某想拉拢其入伙,被告人冯某了解到被告人孙某在株洲市非法放贷圈子名声较大,收账方式过硬,能保证非法放贷资金收回,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就加入了该 “套路贷”犯罪集团,

在被告人冯某加入后,被告人孙某等人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客户的房屋财产信息,在得知客户名下有房产后,即通过迫使受害人签订“空白欠条”和数倍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砍头息”、“制造虚假流水”、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等“套路贷”的方式,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当借款额接近受害人资产价值时,被告人孙某即指使被告人熊振庭、郭耀、李理等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方式逼债,威逼利诱受害人签下虚假债权,然后将虚假债权通过所谓的“平账”转到被告人冯某名下,把虚增的债务通过“套路”掩饰后看似真实合法。再由孙某指使组织成员通过暴力催收或者利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受害人的财物非法侵占。在被告人孙某、冯某的组织策划下,2017年3月,该“套路贷”犯罪集团通过威胁、恐吓、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侵吞了受害人张某甲一套300平方的房子,非法获利126.6万元。受害人张某乙夫妇因借款被被告人孙某、冯某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天内两次报警均受威胁不敢当面向警察讲真话,而且连续三次遭到被告人孙某、冯某等人的暴力殴打,最终被迫接受被告人孙某、冯某团伙“套路贷”的债务,被敲诈勒索15万元。在受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受到的不法侵犯中,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组织分工明确,暴力特征明显,非法获利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在株洲市的非法权威得到进一步加强,非法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扩大,对受害人形成了强大的心理恐惧感,标志着该犯罪集团经过发展并最终演变成为一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董琦、许科峰分别经被告人郭耀、熊振庭介绍认识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孙某见被告人董琦为人“灵泛”、被告人许科峰曾有信贷公司工作经历,遂将两人吸收进组织。由于该组织的人数众多、各色“人才”聚集,非法高利贷手段多样,“套路”专业性强、能量巨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而其违法、犯罪行为一直延续到2018年11月,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为止。该犯罪组织的存在导致群众安全感下降,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给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和重大影响,具有很强的现实危害性。

1、组织特征

(1)组织结构及人员构成。被告人孙某以组织成员间有信贷公司工作的相似经历。和按股投资分红的“股东”制度拉拢关系,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层次明显,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具备一定组织纪律性的犯罪组织。在放贷过程中,被告人孙某以辛苦费、“投资入股”等方式,将犯罪组织成员结成利益共同体,组织成员为获取违法利益,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①被告人孙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冯某为领导者,两人在组织中均处于绝对领导地位,被告人孙某、冯某负责策划、指挥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动,如张某甲案、叶某甲案、易某甲案、张某乙案、戴某某案、王某甲案、文某甲案等。在张某甲案中,受害人张某甲以购买家具为由,从被告人孙某、熊振庭、余某甲(另案处理)处实际借款24万元,被告人孙某等人通过打双倍欠条、砍头息、恶意垒高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虚假流水等方式将张某甲的债务虚增至140万元,并利用被告人叶蓉的身份便利,查询张某甲名下房产的情况,对其房屋财产动态进行实时掌控。当张某甲的债务被垒高后,在被告人孙某的指使下,该组织将张某甲的债务强制平到被告人冯某名下(收取日息千分之三),让这笔虚假的140万元欠款披上合法的外衣,被告人冯某再要求被告人孙某对张某甲催收,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熊振庭、郭耀、曹旭明、宋楚源等人以滋扰、威胁、非法拘禁看守等方式催收,带其至芦淞区法院进行民事调解并查封其房产,最终张某甲价值200万元的房子被被告人冯某卖掉,卖得的房款都由被告人冯某掌管。被告人孙某在组织内被被告人郭耀、杨晨、董琦尊称被“师父”;被告人冯某在组织内被尊称为“瑛姐”,两人对于组织内部的人员调派、关系协调、利益分配等大小事务均起到指挥、管理、决策作用,在组织中享有绝对的权威,既是组织内部公认的组织与领导者,又是事实上的组织与领导者,在被告人孙某具体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需向被告人冯某解释资金的流向及具体“收债措施”。②被告人熊振庭、郭耀、李理多次参与刑事犯罪,直接听命于被告人孙某、冯某的领导和指挥,在负责执行暴力催收、非法放贷、人员调配等组织事务中,作用明显、地位突出,属于组织骨干成员。如叶某甲案、文某甲案、张某乙案、易某甲案、张某丙案等共计26起案件;③被告人杨晨、宋楚源、肖斌、董琦、秦某甲、曹旭明、许科峰、周某甲、叶蓉等人则负责具体实施骨干成员指使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共计29起,属于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属于一般成员。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郭耀、董琦、李理、杨晨、宋楚源、肖斌、秦某甲、曹旭明、许科峰、叶蓉、周某甲等人通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结成一个稳定的犯罪组织。

(2)具备稳定性。①该组织成员长期追随多次作案。被告人熊振庭早在2014年5月开始追随被告人孙某参与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李理、肖斌、郭耀、宋楚源、曹旭明等人从2015年开始追随被告人孙某参与违法犯罪行为;②以“股份”形式将组织成员结成利益共同体为方便抵债房产交易,被告人秦某甲、曹旭明共同开设锐宏地产中介公司;以强化组织的稳定发展;③组织成员的日常开销大多由被告人孙某负责支出,被告人孙某经常还会请成员一起去洗浴会所洗脚按摩休闲,增进感情,稳定队伍;④对于表现好的组织成员,由被告人孙某、冯某出资,分别帮被告人郭耀购买一台宝马5系轿车、帮被告人曹旭明购买一台凯迪拉克ATSL轿车,以此笼络、稳定组织骨干及其他成员。

(3)具备有组织性。①被告人孙某以投资分红为借口,拉拢组织成员融资放高利贷,结成利益共同体。(如叶某甲案、殷某甲案、张某甲案、张某乙案、王某乙案、易某甲案、文某甲案等)。②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有较为固定的层级与分工。如:被告人孙某负责出面与客户协商借款事项、被告人冯某负责出资、被告人杨晨主要负责介绍业务,非法拘禁看守的组织成员被告人宋楚源、曹旭明、周某甲一般不打人,打人的组织成员被告人李理、董琦一般不非法拘禁看守。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通常被告人冯某只与被告人孙某沟通联系,再由被告人孙某给其他组织成员布置指使具体违法犯罪行动。被告人冯某出资放出去的钱,被告人孙某要将每一笔钱的去向及具体收账措施跟被告人冯某进行交流通报。③组织的“办公场地”和“违法犯罪实施场地”相对固定。组织成员以芦淞区希尔顿“漫咖啡”为长期聚集点。与借款人洽谈借款事宜,组织成员间相互商讨犯罪情况,对受害人暴力讨债情况及相互间对于所谓“优质客户”的信息交流等,希尔顿“漫咖啡”成为其组织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对借款人实施非法拘禁时,长期固定在芦淞区解放街城市便捷酒店(如叶某甲案、张某丁案、文某甲案、张某戊案、杨某乙案等)。④在日常违法犯罪活动中,该组织虽无明确纪律规定,但逐渐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惯例做法。如:“组织成员每天起来要联系被告人孙某,去被告人孙某长聚之地等被告人孙某指使事情”、“平时不在株洲,要打电话跟被告人孙某汇报请假”、“收完帐之后,要跟被告人孙某汇报情况”、“收账收回来的钱,要听被告人孙某、冯某指使”等等的不成文的规矩与惯例。例如:被告人熊振庭多次因不在株洲,事先跟被告人孙某请假。组织成员收回帐后,钱都是先交由被告人孙某、冯某保管,然后两人再按照投资比例分红;每天组织成员都会打电话询问被告人孙某的位置,并过来与之见面。⑤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时,都由组织出钱“了难”摆平。如被告人郭耀先后因为涉嫌开设赌场、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某分别出资7万元、10万元帮被告人郭耀“了难”。⑥信用卡统一管理。组织成员信用卡都放在秦某甲处统一“养卡”、统一管理,套现用于放贷。

2、经济特征

(1)通过有组织实施犯罪行为,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在被告人孙某、冯某的组织、领导下,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孙某、冯某通过非法高利贷行为,个人聚敛了大量财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被告人熊振庭、郭耀、李理、杨晨、董琦、曹旭明等人也通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一定的非法财富。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为掩护,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先后诱骗叶某甲、殷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易某甲、文某甲等40多名被害人签下数倍于实际借款的虚高借条,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转账记录,以“转账平帐”、“阴阳合同”、“房屋过桥”等方式诱骗、强迫受害人签下更高的虚高借条,以此强立债权,以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上门滋扰等方式强行讨债,达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经对查实的案件事实涉及的犯罪金额进行初步统计,该团伙通过高利贷放出本金人民币572.2万元,实际收回973.06万元,实际非法获利400.86万元。

(2)将攫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与发展。①被告人孙某出资指使组织成员作案,作案完毕后发放数额不等的酬金,对于催债得力的组织成员以发放额外奖金的方式予以鼓励。如:①被告人孙某将非法高利贷获利所得按照投资比例分给各个组织成员(如叶某甲案、殷某甲案、易某甲案、张某乙案、张某甲案等);②用组织非法获利为组织成员了难平事。如被告人郭耀2017年6、7月份左右,因开设赌场被天元区泰山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孙某为此事出资了7万元了难;被告人郭耀于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抢劫被芦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孙某从当时收账回来,还未分配下去的利润中花费10万帮被告人郭耀了难;③拉拢腐蚀司法人员为该组织提供非法帮助。其中:被告人孙某免费为芦淞区法院工作人员杜某甲养信用卡,并给其好处费让其加快案件办理进度,通过杜某甲为被告人孙某等人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提供便利;④拉拢腐蚀机关干部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被告人孙某为非法获取房产信息,利用非法所得,以借款的形式,借了20余万元给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被告人叶蓉,另外还先后送给被告人叶蓉6万余元好处费,被告人叶蓉因此帮被告人孙某等人先后查询了100余人的房产信息,违规帮被告人孙某解除三套房屋抵押手续,如被告人孙某自己的房产和被害人邹某甲的房产;在被告人叶蓉因债务矛盾被债权方围困时,被告人孙某为讨好被告人叶蓉,出资6000元,利用其组织的人多势众,组织4、5个混混打退讨债人,解救被告人叶蓉。此外被告人孙某以请客吃饭、休闲娱乐及支付单条查询房产信息一定费用的方式勾结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蒋某甲(未到案)并通过其找同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丙(未到案)非法获取受害人房产信息共计92条。⑥对于表现好的组织成员被告人郭耀、曹旭明,由被告人孙某、冯某出资,分别帮其购买“工作用车”予以奖励。

3、行为特征

(1)违法犯罪表现具有暴力性。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虚假诉讼、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名。在非法索要高息债务过程中,在受害人报警的情况下,该组织仍继续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或进行滋扰,漠视法纪,如①在张某乙案中,被告人孙某等人于同一天内,先后在株洲市房产局、芦淞区木兰州茶餐吧殴打张某乙三次,两次报警后,张某乙迫于孙某组织的淫威不敢说真话,事后被告人孙某口出狂言称之前有人报了10多次警也没有用。被告人冯某因张某乙夫妇未按照其要求将银行账户改成自己所有,被告人冯某当即将一杯茶泼在张某乙妻子金某甲脸上进行侮辱。给张某乙夫妇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②在易某甲案中,被告人孙某、李理等人到易某甲位于天元区**小区**栋**号的家中,故意找茬,由被告人李理对易某甲实施殴打,随后再将易某甲夫妇赶出家中并将易某甲带至天元区思觅酒店实施非法拘禁。③在张某甲案中,被告人孙某等人强带张某甲现场观摩其组织成员在木兰州茶餐吧殴打张某乙、在戴某某家中对戴某某实施殴打和非法拘禁,以此对张某甲产生巨大的心理强制。类似的情况还有童某甲案、殷某甲案等。

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暴力性与控制性特征十分明显。被告人孙某等人在讨债过程中,“软硬暴力兼施”先后随意殴打、侮辱叶某甲、张某乙、殷某甲、文某甲、张某丁、易某甲、陆某某、陈某甲、张某丙、王某甲、符某甲、童某甲、蔡某甲、张某己、戴某某等受害人15人,先后采取不正当手段,滋扰受害人及其家属正常生活的有张某甲、殷某甲、易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杨某丙、叶某甲、张某戊、杨某乙、童某甲、蔡某甲、戴某某等14人。

(2)违法犯罪手段呈现多样性。被告人孙某及组织成员为了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在讨债过程中多次采取上门滋扰、打砸、殴打、恐吓受害人及油漆喷字、播放暴力讨债视频、强迫被害人冬天洗冷水澡、强迫受害人脱光衣服录像侮辱等犯罪行为,同时采取“套路贷”的方式,通过“转账平帐”、“阴阳合同”、“房屋过桥”等方法诱骗、强迫受害人签下更高的虚高借条,以此虚增债权,垒高债务。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多个罪名,犯罪行为与犯罪手法均呈现多样性。

(3)违法犯罪过程折射出行业控制性。被告人孙某及其组织成员遇到争夺势力范围、打压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求经济利益的情形时均采取纠集组织成员打架斗殴的方式争抢受害人,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被被告人孙某等人非法控制后,其他高利贷迫于被告人孙某的实力,往往要通过给孙某组织好处的形式才能找受害人讨债,之后再通过帮受害人平帐,“宣示主权”,要求他人不能继续借钱给其手中的受害人等方式达到一定的行业控制性,比如:①被告人叶蓉因债务与其他高利贷发生纠纷被困时,被告人孙某出面,出资并组织人员将对手打跑;②受害人王某甲被“看牛”时,另一高利贷债权人叫“毛伏争”(未查获)的男子为找王某甲讨债,买了两条和天下香烟给被告人孙某作为好处,要被告人孙某允许其与王某甲讨债;③受害人杨某丙被其他高利贷债权人带走逼债时,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郭耀带了2、3个人去阻止对方将杨某丙带走,对方不敢强行带走杨某丙;④被告人孙某在帮受害人张某丁平帐的过程中,将张某丁所有债权人喊过来一次性还清,向其宣示“主权”,要求别人不要再打张某丁的主意,方便自己一家从其身上赚钱;⑤受害人杨某乙将房子抵押给被告人孙某后,其另一债权人郭某乙找到被告人孙某要求卖掉杨某乙的房子用于还账,被告人孙某提出房子卖掉后必须先还他的帐,并事先额外支付被告人孙某18万元,郭某乙迫于被告人孙某的势力,不得不答应条件先行支付被告人孙某18万元。

(4)违法犯罪方式具有隐蔽性。从该组织发展壮大轨迹及公安机关侦查情况显示,该组织违法犯罪手段无论是其隐蔽性、抗打击能力还是反侦查伎俩,都显示出很高的“专业”水准,如:①被告人孙某在非法放贷牟利时,要求受害人书写与实际借贷金额不相符的借据,借据由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等人保管。若到期受害人不能偿还本息,则采取肆意认定违约、再以转单平帐,逼迫重新书写欠条等手段虚增借贷金额。该手法隐蔽性较强,不易被公安机关察觉打击,也难以在诉讼程序中让法官辨识真伪,如(张某甲案、易某甲案、杨某丁案、叶某甲案等)。②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该组织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在空白的欠条上面签字,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该组织会指使人将签字的空白欠条随意填写债权人后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在催债过程中,该组织催收人员若遇到借款人报警的情况,便在欠条上填上催收人员名单,将其非法催收行为包装成经济纠纷,以此逃避打击。③借款时,以行规的名义,要求借款人同时签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以便于该组织非法进入到借款人家中进行滋扰讨债,借此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如殷某甲案、童某甲案、喻某甲案等);④当借款人无力偿债,该组织成员需要对借款人非法拘禁时,使用借款人的身份证开房,增加犯罪的隐蔽性(如叶某甲案、童某甲案、冯某某案、文某甲案等)。

4、危害性特征

(1)肆意欺压群众,致使受害群众不敢报案,给受害群众及其家属造成严重后果。从2017年起,在被告人孙某、冯某指挥领导下的该犯罪组织,在株洲市横行霸道,通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被告人孙某从2014年开始从事高利贷以来,都采取暴力讨债方式讨债,还有绝大多数被害人慑于被告人孙某等人的迫害而不敢或不愿作证。目前已找到32名被害人调查取证,在已经取证的被害人中,张某乙、殷某甲、易某甲、王某乙、喻某甲、杨某丙、文某甲、张某丁、易某甲、杨某乙、张某甲、符某甲等人在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不敢报案、不敢作证,更有甚者,多名被害人因此背井离乡,不敢与家中联系。如被害人黄某甲被暴力催债得了抑郁症,被害人张某甲的父亲因孙某等人到其家中催债滋扰,导致肺气肿病发住院,现生活不能自理、被害人叶某甲父亲因孙某等人的催债滋扰,导致中风住院;被害人刘某甲、张某己、罗某甲、商某甲四人因孙某组织逼债,与家中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被害人叶某甲、张某戊、杨某丙、张某丙因被逼无奈而离婚。

(2)渗透司法领域,勾结、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①为了非法讨要高息债务,方便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被告人孙某通过其在法院工作的高中同学杜某甲渗透司法领域,致使被告人孙某等人在讨债过程中肆无忌惮,多次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当着被害人的面打电话给法院工作人员安排民事起诉。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孙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共计在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调解20余人次。其中有: 2017年,被告人孙某等人强行带被害人张某甲至芦淞区法院,威胁张某甲承认140万元的虚增债务,并以此对张某甲提请民事诉讼,最终张某甲位于天元区**城**栋**号价值200万元的房产被强制执行; 2017年9月,被告人孙某等人强行带被害人陆某某至芦淞区法院,强迫陆某某承认16万元的债务,并以此16万元对陆某某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被害人童某甲从被告人孙某等人手中借款2万元,到手1.45万元,后因无力偿还所欠的0.85万元之债务,被告人孙某等人强迫童某甲签下共计5万元的欠条,到芦淞区法院对童某甲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冯某等人强迫被害人叶某甲做虚假流水共计72万元,逼叶某甲承认100万元的虚增债务并强行将叶某甲带至芦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②被告人孙某勾结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被告人叶蓉、工作人员蒋某甲为其非法获取高利贷借款人房产信息提供便利。在被告人叶蓉因无力偿还高利贷时,被告人孙某仍然借款20余万元帮被告人叶蓉平账,另外送给被告人叶蓉6万余元好处费。被告人孙某以请客吃饭、休闲娱乐及支付单条查询房产信息一定费用的方式拉拢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告人叶蓉、蒋某甲,通过二人共计非法查询239次个人的房产财产信息,用于其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掌握及方便其后续逼债榨取利益。

 3)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以“套路贷”的方式进行放贷,然后采取暴力催收的方式讨债是该犯罪组织的重要收入来源。该组织通过“套路贷”、暴力讨债衍生出来29起违法犯罪行为,以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进行滋扰、讨债,致使公安机关难以打击处理,以虚假借款合同讨要债务或以此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给受害人、家属、及周边群众以公安机关、法院都奈何不了这些组织成员的错误认知。以孙某、冯某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团伙5年来长期从事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制造各种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给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带来了严重困扰和阻力,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扣押被告人持有的被害人借款合同;被害人伤情照片、现场照片及视频截图;②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抓获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③被害人张某乙、殷某甲、易某甲、王某乙、喻某甲、杨某丙、文某甲、张某丁、叶某甲、易某甲、杨某乙、张某甲、符某甲、孙某某、张某戊、童某甲、戴某某、王某甲、陆某某、陈某甲、张某丙、蔡某甲、胡某甲、陈某乙、冯某某、杨某丁、郭某乙等人及被害人家人陈某丁、王某丁、叶某乙、金某甲等人的陈述;④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李理、郭耀、宋楚源、许科峰、曹旭明、董琦、肖斌、杨晨、秦某甲、叶蓉、周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⑤提取、搜查、辨认笔录。房屋价格鉴定认定书。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1、熊某丙被敲诈勒索案

2014年7、8月份,在得知熊某丙急需用钱后,被告人熊振庭引诱熊某丙找被告人孙某借钱,被告人孙某以自己名义,实际由被告人肖斌、熊振庭、孙某共同出资,分别占股60%、20%、20%,以每周20%的高额利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扣除头息”等“套路贷”的方式。出借2万元给熊某丙,实际只给1.6万元。随后熊某丙还了四期利息1.6万,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各分得3200元,被告人肖斌分得9600元。后被告人熊振庭等人多次找熊某丙索要债务,熊某丙因无力还债而报警,并随民警一起到派出所,被告人熊振庭见此,就打电话向被告人孙某汇报,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肖斌等人到派出所门口守着并威胁熊某丙还钱,熊某丙家属被逼无奈,只得在派出所当场还了1.6万现金给被告人肖斌。被告人孙某一伙非法敲诈勒索获利1.6万元。

在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熊振庭、肖斌系共同犯罪,不分主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害人熊某丙的陈述;②被告人孙某、熊振庭、肖斌、郭耀的供述与辩解。

2、符某甲被诈骗、敲诈勒索(未遂)、非法拘禁案:

2015年上半年,符某甲被被告人熊振庭引诱找被告人孙某借钱。被告人孙某、熊振庭以 15天15%的高息、扣头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抵押车辆等“套路贷”的方式,多次借给符某甲高利借款30万元,后被告人孙某等人多次上门滋扰、威胁恐吓讨债,符某甲被逼无奈共还款大约50万元,被告人孙某等人发现符某甲无力偿还虚增的高额借贷,便带符某甲乘车辗转各处,找符某甲的熟人借钱还债,符某甲筹了1、2万还给被告人孙某后,被告人孙某才肯放其离开。2015年2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孙某、熊振庭、何某甲、蔡某乙、陈某丙(后三人未到案)等人将符某甲骗到芦淞区太子路米莱咖啡店内,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对其进行殴打催债,之后将符某甲强行带到车上辗转于渌口区码头、芦淞区工业园江边继续实施殴打、恐吓,威胁符某甲还款6万元,否则将其丢进河里。符某甲伺机报警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派出所调解被告人孙某赔偿符某甲医药费2000元,符某甲被敲诈勒索未遂6万元。诈骗获利22万余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系共同犯罪不分主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2015年2月4日芦淞公安分局对该被害人与被告人孙某的治安调解案卷材料②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③证人何某甲、蔡某乙、陈某丙的证言;④辨认笔录;⑤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的供述与辩解。

3、陆某某被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拘禁行为案:

2015年5月期间,陆某某被引诱找被告人孙某借款。被告人孙某等人以10天10%的高额利息、扣除头息、介绍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套路贷”的方式,由被告人肖斌出资借款五万元,实际支付4.2万元给陆某某,陆某某共还款3万元后。同年6、7月份,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到天元区湘银小区找陆某某讨债,被告人孙某事先交代被告人熊振庭、李理等人,如陆某某不听话则先殴打其一顿。待陆某某上车后,被告人孙某开车将其带至天元区石峰大桥附近河边进行殴打,陆某某被打得鼻青脸肿并跪地求饶并保证10天后还钱。至2015年8月份,因陆某某无力还债,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曹旭明三人将陆某某带至天元区湘银小区黑马茶馆卡座非法拘禁3个多小时; 同年9月份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曹旭明、肖斌四人将陆某某带至天元区湘银小区黑马茶馆楼上卡座,拘禁看守其3个多小时并逼债;同年11月份在天元区铭逸酒店,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曹旭明、肖斌等人在房间内拘禁看守陆某某6个小时。后认为陆某某还欠其11万元债务。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孙某等人逼迫陆某某签下16万元借条;同年4月25日、6月16日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两次非法查询到陆某某的房产信息,因陆某某仍未还钱,同年9月11日,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肖斌带着陆某某去芦淞区法院,起诉陆某某欠其16万元的虚假债务,芦淞区法院调解确认陆某某欠被告人肖斌16万元的债务,被告人孙某、肖斌等人以此法院调解书继续向陆某某讨债。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肖斌得知公安机关找到陆某某调查取证后,主动到芦淞区法院撤回了对陆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肖斌系敲诈勒索罪(未遂)、虚假诉讼罪主犯;被告人熊振庭、曹旭明、李理系敲诈勒索罪(未遂)从犯;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曹旭明、肖斌共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通话记录截图,②芦淞区法院民事诉讼材料,③叶蓉非法查询的数据资料,④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⑤证人万某甲的证言,⑥辨认笔录,⑦被告人孙某、熊振庭、肖斌、李理、曹旭明的供述与辩解。

4、陈某甲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2015年9月6日,陈某甲被引诱找被告人熊振庭等人借款,后由被告人孙某、李理按每周20%的利息,借款2万元实际给陈某甲1.6万元,陈某甲还了一期利息4000元后,因无力偿还本息,遂开始躲避被告人李理、熊振庭的催债。被告人李理、熊振庭经多方寻找未果,最终由被告人李理通过芦淞区建宁派出所民警王某戊(该保护伞线索已移送)查询到了陈某甲的位置信息,被告人李理、熊振庭于2015年9月12日20时许在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飞扬网吧门口找到陈某甲,并对其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李理、熊振庭将其带到田心空压机厂附近再次实施殴打,至次日2时许才放陈某甲回去,整个过程持续约6个小时。事后被告人熊振庭、李理把情况向孙某进行了汇报。同日,陈某甲到田心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此进行调解,陈某甲还款2万元。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敲诈勒索获利0.8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害人伤情照片,②受案登记表,③2015年9月13日石峰公安分局治安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案件材料,④借款合同,⑤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⑥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的供述与辩解。

5、蔡某甲被敲诈勒索案:

2015年4月中旬,余某甲(未到案)通过借贷小卡片诱骗蔡某甲至被告人孙某处借款还债。被告人孙某在了解到蔡某甲有工作和房产后,和余某甲一起以“砍头息”、每周15%的高额利息等“套路贷”的方式,借款2万元实际给付蔡某甲1.7万元。蔡某甲在归还了3000元利息后,无力偿还此高额套路贷而躲债四川。余某甲、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就到蔡某甲家中找蔡某甲父亲索债。蔡某甲担心家人遭遇麻烦,于2015年12月回到株洲与被告人孙某、余某甲等商谈还钱事宜。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宋楚源与余某甲等人将蔡某甲带至株洲市芦淞区供销大厦601铁路桥边上附近,被告人孙某逼蔡某甲跪下,并同余某甲、被告人熊振庭、李理、宋楚源等人以打耳光和拳打脚踢殴打蔡某甲逼债,强迫蔡某甲写下收被告人孙某3万元和易萝(实为余某甲)4.85万元的收条,随即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宋楚源与余某甲等人带蔡某甲回家找其父亲索债。蔡某甲父亲被迫答应第二天归还债务,蔡某甲因害怕逼债于当晚又到四川躲藏。2016年1月8日,蔡某甲父亲蔡某丙被迫给了被告人孙某和余某甲各3万元。同年1月18日蔡某甲父亲蔡某丙又被迫给了余某甲1.8万元。被告人孙某、余某甲、熊振庭等人敲诈勒索获利6.4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系敲诈勒索罪主犯;被告人李理、宋楚源系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银行流水,②借款合同及收条,③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④证人蔡某丙的证言,⑤辨认笔录,⑥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宋楚源的供述与辩解。

6、王某甲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2015年10月15日,王某甲被杨某戊(未到案)诱骗找被告人孙某借款,后由被告人肖斌出资,被告人孙某以“砍头息”、10天20%的高额利息、签下房屋租赁合同等“套路贷”方式借款5万元实际借4.25万元给王某甲,要王某甲打8万欠条。至2016年9月份,王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在2016年9月8日、9月26日、10月14日先后三次非法查询到王某甲的房产信息后,就召集杨某戊、被告人曹旭明、宋楚源、熊振庭、李理将王某甲强行带至徐家桥步行街服缘麻将馆二楼仓库内,用拳打脚踢和凳子打砸对王某甲实施殴打,强迫王某甲签下12万欠条,随后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熊振庭、曹旭明、宋楚源将王某甲带到城市便捷酒店6021房看了将近20天牛。期间杨某戊到该房间对王某甲进行殴打;另有两伙高利贷也来逼迫王某甲还账,其中一个叫“毛伏争”的高利贷债主还买了两条和天下香烟给被告人孙某,以求得被告人孙某帮其向王某甲要债。2016年10月份王某甲将自己位于天元区**栋**号房屋以66万元价格卖出,其中36万元给了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孙某除付给王某甲两伙高利贷债主4.7万元,13.8万元房屋贷款,及手续费外,仅给了王某甲2000元,余款17.3万被被告人孙某所占。被告人孙某等人共敲诈勒索获利13.05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肖斌、熊振庭系主犯,被告人曹旭明、宋楚源系从犯;被告人李理系敲诈勒索罪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2016年9月24日芦淞公安分局受理被害人报案及调查材料,②被害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价格鉴定认定书;③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④证人李某丙的证言,⑤辨认笔录;⑥被告人孙某、熊振庭、肖斌、曹旭明、宋楚源、李理的供述与辩解。

7、冯某某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案:

2015年3、4月份左右,被告人熊振庭诱骗冯某某向被告人孙某借款,被告人孙某等人便以“砍头息”、每周20%的利息、抵押房产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套路贷”方式,由被告人肖斌出资借款3万元,实际给付2.4万元给冯某某,但要冯某某打6万元欠条。在随后的两个多月内冯某某共计还款7万余元。被告人肖斌非法获利2.76万元,被告人孙某、熊振庭非法获利各约0.92万元。2015年7、8月份,冯某某又以同样方式从被告人孙某等人处多次借款,其中由被告人李理转账2.4万元,打6万元借条。一个月内,冯某某还款7万元左右,除本金2.4万元之外,余款4.6万元被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三人平分。2015年8月份,冯某某又陆续从被告人孙某处借款8万元,实际到手6.4万元,签下8万元欠条,借款利息每周1.6万元。被告人孙某等人以告知家属其在外借高利贷相要挟,胁迫冯某某又签下8万元空白欠条。为迫使冯某某“以贷还贷”,被告人孙某等人带冯某某至其他高利贷借款4万元,强逼冯某某将实际借到的3.2万元用于偿还被告人孙某等人利息。因冯某某无力偿还虚增的高额借贷,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李理、熊振庭、宋楚源等人将冯某某带至芦淞区枫溪大桥附近实施威胁,称不还钱就要其到河里“洗冷水澡”,并体罚冯某某做1、200个上下蹲。随后被告人孙某等人将冯某某带至泰山路 “7天连锁酒店”逼债,逼迫冯某某老公黄某乙最后同意以14万元了结,被告人孙某等人仍不罢休纠集被告人熊振庭、李理、宋楚源、曹旭明等人到冯某某家中叫骂、擂门踢门索债.后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叶蓉在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6月15日五次查询冯某某的房产信息,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肖斌在冯某某处收回3.8万元并出具借款本息结清的收条。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孙某还指使被告人熊振庭以冯某某的14万元欠条到芦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冯某某,2017年10月9日经法院调解,冯某某还款2.6万元给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孙某等人敲诈勒索获利12.4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肖斌系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主犯,被告人宋楚源、曹旭明系从犯;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构成虚假诉讼罪不分主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芦淞区法院民事诉讼材料,②借款合同、收条,③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④辨认笔录;⑤被告人孙某、熊振庭、肖斌、李理、曹旭明、宋楚源的供述与辩解。

8、张某丙被敲诈勒索、抢劫案:

2017年2月中旬,余某甲诱使张某丙找被告人孙某借钱,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张某丙的房产信息后,由被告人肖斌出资,以“砍头息”、每周20%的高额利息、抵押房产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借款翻倍打欠条等“套路贷”的方式实际借给张某丙1.6万元,打欠条4万元,后被告人孙某等人到张某丙家索债,张某丙父亲被逼无奈偿还被告人孙某3.9万元。被告人孙某给被告人肖斌2.8万元,给张某丙2000元,被告人孙某得9000元。后张某丙又向被告人孙某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2.15万元,还了两次利息共6000元给被告人孙某后,张某丙再找被告人孙某借钱。被告人孙某要被告人郭耀出资借2万元实借1.7万元给张某丙,张某丙还4000元利息给被告人郭耀后无力还款,被告人孙某纠集被告人郭耀、曹旭明、宋楚源、熊振庭与余某甲在株洲市石峰区清石广场找到张某丙并进行殴打,余某甲经请示被告人孙某后因故离开。随后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熊振庭等人将张某丙带往芦淞区湘江四季花园河边继续殴打,强迫张某丙跪在地上,被告人孙某强行将张某丙手机内2000元钱转账至自己手机上作为劳务费,还要张某丙将9万元欠条改成10万元。因被告人孙某已经到过张某丙父母家要过债,不好再次出面,就指使被告人李理、宋楚源、郭耀、曹旭明等人带张某丙回家索债,第二日张某丙家属被逼无奈偿还了10万元。除给张某丙1万元外,被告人孙某等人敲诈勒索获利8.25万元,抢劫2000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熊振庭、郭耀系敲诈勒索罪主犯;被告人李理、宋楚源、曹旭明系从犯;被告人孙某系抢劫罪主犯,被告人熊振庭、宋楚源、郭耀、曹旭明系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②证人张某庚、陶某甲的证言;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孙某、熊振庭、郭耀、李理、曹旭明、宋楚源的供述与辩解。

9、张某甲被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案:

2017年3月,张某甲被诱骗至被告人孙某处借钱,被告人孙某通过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的公职人员、被告人叶蓉违规查询张某甲的房产信息,得知张某甲母亲名下确有天元区**小区**栋**号一套房产,被告人孙某、熊振庭与余某甲共同出资,同意借款10万给张某甲,利息14天10%、并以收取“砍头息”、“手续费”等套路贷方式,当场扣除张某甲两期利息共计2万元,另加1万元手续费,张某甲实际到手7万,要张某甲签下15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孙某纠集被告人熊振庭、曹旭明、宋楚源等人多次找张某甲催收债务,张某甲无力偿还,到处躲藏。期间被告人孙某等人听说张某甲还从其他地方借了高利贷,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和便于占有房产,被告人孙某要求张某甲不得在其他地方借款并主动以“套路贷”的方式又借款6万元给张某甲用于还债,强迫张某甲签下12万元欠条、购买6条和天下香烟作为被告人孙某、熊振庭为其还债的辛苦费。之后张某甲又从被告人孙某处借11万元,签下20万元的欠条。至此张某甲共计从孙某手中实际借款24万元,共计签下47万元的欠条。在此期间,被告人孙某多次纠集被告人熊振庭、曹旭明以要挟、威逼、见面谈话等方式找张某甲讨债,还带张某甲到非法拘禁被害人戴某某、殷某甲、张某乙的现场予以威胁,给张某甲造成巨大的心理强制,迫使张某甲将其母亲名下的**小区**栋**号的房产合同改签到名下。2017年9月6号被告人孙某等人为了将非法债务合法化,胁迫张某甲在下午下班前前往芦淞区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在芦淞区法院逼迫张某甲签订140万元的借款合同,为了将欠款数额与借款合同140万元相接近,被告人孙某将以前逼迫张某甲所签订的12张共计65.8万元欠条中的10张欠条予以复印共计金额47万元,致使欠条达22张金额112.8万元。

经芦淞法院当日下午17时30分调解认定张某甲欠被告人孙某债务140万元,并查封张某甲神龙养生城的这套房产。为了榨取最大利益,被告人孙某、冯某采取“套中套”的方式又将法院查封张某甲的这套房产抵押给被告人冯某,以被告人孙某和张某甲的名义按日息千分之三向被告人冯某借款110万元。张某甲和被告人孙某与被告人冯某双方分别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50万元、2017年9月28日签订30万元、2017年10月18日签订30万元共计110万的欠条,被告人冯某将110万元的借款按时全额打入被告人孙某银行卡上,被告人孙某拿到110万元之后,仅给张某甲4.4万元。至此,被告人孙某不仅全部收回了以非法手段从张某甲身上垒高的债务。而且通过要张某甲向被告人冯某借贷还贷、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地转移至被告人冯某名下,以此逃避打击。

事后张某甲为挽回损失,要求被告人冯某转账45万元至张某甲的银行卡上给其父亲看,以让其父相信房子已经抵押贷款45万元,被告人冯某、孙某等人为了确保45万元资金万无一失,专门到银行更改了张某甲的银行卡密码,经操作多次无误后,将45万元转给了张某甲,同时被告人冯某指使被告人孙某贴身跟着张某甲到其家门口,给张某甲十分钟的时间告知其父亲房屋抵押贷款之事。不料张某甲伺机从其家中另外一张门逃跑并将45万元转走。至案发,张某甲一直在武汉、河北、上海等地逃债,且被芦淞区法院认定征信失信人员至今。为了追回110万元借款和45万元转账,被告人孙某、冯某指使被告人熊振庭、曹旭明、郭耀、宋楚源等人在张家吃住,滋扰张某甲父母的生活起居。张某甲父母被迫打110报警,被告人熊振庭等人对110干警的劝阻、警告置若罔闻,无奈之下张某甲父母只得搬离家中,此时,被告人孙某、冯某等人私自将张某甲家门锁换掉,到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将该房产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共计敲诈勒索获利126.6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冯某系敲诈勒索罪主犯;被告人熊振庭、宋楚源、郭耀、曹旭明系从犯;被告人孙某构成虚假诉讼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芦淞区法院民事诉讼资料;②借款合同及交易流水,③芦淞区法院执行信息,④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更名及买卖材料、银行流水、房屋价格鉴定认定书;⑤张某辛病历资料、⑥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⑦证人张某辛、陈某丁、周某乙、汤某甲、韩某甲、罗某乙的证言;⑧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郭耀、曹旭明、宋楚源的供述与辩解。

10、戴某某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虚假诉讼、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上半年,戴某某被余某甲诱骗至孙某处借款。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戴某某有房产后,便以“砍头息”、介绍费、每周(或10天)20%的高额利息等“套路贷”的方式借款1万元(实付7500元)给戴某某。出资人为被告人孙某、熊振庭与余某甲3人。1、2个月后,戴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孙某便纠集被告人宋楚源、熊振庭、曹旭明、郭耀、陶某甲(未到案)等人到戴某某家中讨债,开门后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郭耀等人冲进房间对戴某某实施了长达7、8分钟的殴打,被告人孙某称戴某某情人贺美红也在他那里借了2万元(实付1.6万元,被告人熊振庭出资),加上其借的1万元。已经利滚利至7万元,逼戴某某签下7万元欠条。随后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宋楚源等人在戴某某家中对其看守逼债,被告人宋楚源以每天200元报酬指使被告人周某甲一起看守戴某某。看守期间,被告人孙某等人逼迫戴某某打下12万元的虚假借条(时间2017年3月22日)并用房子抵债。凭此借条被告人孙某于2017年6月9日到芦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6月13日,芦淞区法院将戴某某位于芦淞区人民中路学堂冲一村26栋203号房屋查封,在查封该房屋时被告人孙某得知该房屋有10万元抵押贷款,无法过户,便与余某甲共同出资偿还该抵押贷款。并积极联系房屋中介寻找买家。在找好买家后,被告人孙某于2017年8月17号到芦淞区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于当天调解结案,取得(2017)湘0203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戴某某于2017年9月17号前归还被告人孙某借款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470元。不久被告人孙某将戴某某位于**路**村**栋**号房屋以30.5万元价格出售,期间陆续给戴某某6万元外。被告人孙某等人敲诈勒索获利13.75万元。

在戴某某被看守的28天里,被告人孙某等人将被害人殷某甲带至戴某某家看守12天,参与看守的有余某甲、被告人周某甲、曹旭明、郭耀、宋楚源、熊振庭,为了逼被害人张某甲归还高额借款,被告人孙某还将张某甲带到戴某某家中进行威胁,并说:“如果不还钱就像戴某某、殷某甲这样被殴打和拘禁看牛”。

在戴某某被看守期间,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周某甲在戴某某家中四次容留殷某甲、易某甲吸食毒品,其中戴某某、周某甲也吸食了毒品。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系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主犯;被告人郭耀、宋楚源、曹旭明系从犯;被告人周某甲系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从犯;被告人孙某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周某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分主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视频照片、银行流水、芦淞区法院民事诉讼材料、被害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价格鉴定认定书;②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③证人朱某甲、郭某丙、殷某甲、易某甲、张某甲的证言;④辨认、提取笔录;⑤被告人孙某、熊振庭、郭耀、曹旭明、宋楚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1、童某甲被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和寻衅滋事行为案: 

2017年3月,童某甲被诱骗在被告人宋楚源处借款1万元,被告人宋楚源以“砍头息”、每周20%的高额利息、手续费等“套路贷”的方式实付7500元给童某甲。童某甲还了三期共6000元利息后无力偿还此高额借贷利息,被告人宋楚源便诱使童某甲找被告人孙某借款“以贷还贷”。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童某甲的房产信息后,于2017年4月17日左右,同意借款1万元给童某甲,利息3天3毛,并要求童某甲签下一份位于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房子的租赁合同给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当场借给童某甲7000元。三天后童某甲无力偿还欠款,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等人以不写欠条就到其家中、单位闹事为要挟,强逼童某甲跟他们做虚假的银行流水,要童某甲分别于2017年4月19日写下欠条2万元,4月21日写下欠条1万元,4月22日写下欠条2万元,共计5万元欠条。

同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4、5点,被告人宋楚源将童某甲约至解放街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宋楚源用童某甲的身份证开房并将童某甲强行带至华淞宾馆208房,之后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曹旭明、李理等人先后到达宾馆,被告人宋楚源强迫童某甲写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作为利息。童某甲称没有钱还,被告人孙某打了童某甲几个耳光,被告人熊振庭拿红牛饮料罐击打童某甲的背部,其他人对童某甲拳打脚踢。随后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宋楚源对童某甲拘禁看守。第二天下午2、3点左右,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曹旭明将童某甲带至其家中索债。被告人孙某播放暴力要债、殴打他人的视频给童某甲的父母看,对他们造成震慑,但童某甲父母没有钱还。下午五点左右,被告人孙某等人又把董浩带回宾馆看守。童某甲父母报警,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在童某甲去派出所的路上,被告人孙某等人威胁童某甲不允许他讲实话,导致派出所以一般债务纠纷予以调解,要求一个月内童某甲还款2.25万元给被告人孙某,并由其父母担保。一个月后,童某甲及其父母无力偿还此款,被告人孙某纠集被告人熊振庭、宋楚源到童某甲家附近喷油漆并写下“还我血汗钱”、“杀死全家”、“童某甲还钱”等字样,砸坏童某甲家窗户玻璃一块。被告人孙某、宋楚源等人还多次打电话威胁童某甲,童某甲因此逃到外地躲债,不敢回家,导致工作丢失。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等人还不罢休,于2017年6月13日,以虚假的5万元欠条到芦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芦淞区法院于2018年1月4日缺席判决,要求童某甲归还被告人孙某本金3万元,承担诉讼费用1278元。被告人孙某等人共敲诈勒索未遂2.15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系虚假诉讼罪主犯、被告人熊振庭系从犯;被告人孙某、宋楚源系非法拘禁罪主犯,被告人熊振庭、李理、曹旭明系从犯。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参与寻衅滋事行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芦淞区法院民事诉讼材料,②催债图片信息、借款合同及借条、收条,③被害人童某甲的陈述,④证人康某甲的证言,⑤辨认笔录,⑥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曹旭明、宋楚源的供述与辩解。

12、王某乙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2017年5、6月份,王某乙被被告人杨晨诱骗找被告人孙某借款,被告人孙某以“砍头息”、10天15%的高额利息等“套路贷”方式多次借款11.5万元给王某乙,逼王某乙打了20万元欠条,2017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郭耀、杨晨、熊振庭、宋楚源等人将王某乙带至一桥下一饭店要求还钱,要么打30万元欠条,否则告知其家人并以20万元为本金开始算息。王某乙不肯,被告人孙某利诱王某乙称找其家人要债30万元,分10万元给王某乙。王某乙不愿意,被告人孙某威胁王某乙,称如果不写就当天去王某乙家要钱。王某乙被迫按照被告人孙某的要求写了30万元欠条。第二天被告人孙某纠集被告人郭耀、熊振庭、李理、宋楚源、杨晨等近10人带王某乙前往其家中找其家人要债,并要求三天还款30万元,如不还钱就把王某乙带走。王某乙父亲王某丁答应还钱,但3天时间太短,要一周时间筹钱。被告人孙某要求必须3天内还他30万元,超过一天就开始算利息。王某乙家人被迫答应,双方协商好还钱日期后,被告人孙某等人直接将王某乙带至湖南工业大学思觅酒店三楼一间房内,指使被告人宋楚源、曹旭明将王某乙拘禁看守,看守后的第三天晚上,被告人孙某等人便带着王某乙到其家中,王某乙父亲还给被告人孙某29.7万元,后王某乙找被告人孙某索要10万元,被告人孙某陆续只给了其5万元,其余部分不了了之。被告人孙某等人共敲诈勒索获利13.2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系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主犯,被告人郭耀、杨晨、熊振庭、宋楚源、李理系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微信截图及被害人报警记录、银行流水、借款合同,②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③证人王某丁的证言,④辨认笔录,⑤被告人孙某、熊振庭、郭耀、李理、宋楚源、杨晨的供述与辩解。

13、杨某丙被诈骗案:

2017年5、6月份杨某丙被诱骗向被告人孙某借款,通过被告人叶蓉查询得知杨某丙在芦淞区**小区**栋**号的房产后。被告人孙某便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砍头息”、手续费、月息10%等“套路贷”的方式,借款3万元杨某丙实得2.55万元,后杨某丙又以相同方式向被告人孙某合计借款7、8万元,因杨某丙无力偿还高额借贷,在芦淞区漫咖啡,杨某丙请求被告人孙某平掉自己的其余外债,只欠被告人孙某一人的钱。并承诺将其房子抵押或者卖掉后给被告人孙某10万元作为借款利息。被告人孙某答应了,并平了杨某丙50万元的外债,杨某丙打了50万元欠条给被告人孙某。后杨某丙无力偿还,被告人孙某便威胁杨某丙卖房抵债,并纠集被告人熊振庭、许科峰前往杨某丙家催债,杨某丙父母表示怀疑,被告人孙某便播放其他暴力催债视频予以威胁,杨某丙及家人不得不妥协,因芦淞区**小区**栋**号是杨某丙与其父母共有,几天后被告人孙某、冯某及杨某丙一家前往公证处公正,约定将芦淞区**小区**号房产全权委托被告人冯某卖掉,期间杨某丙再次找被告人孙某借款4万。2018年4月8日该房产被冯某96万价格出售。所得赃款全部给被告人冯某,本案共计诈骗获利31.45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冯某系诈骗罪主犯,被告人熊振庭、许科峰系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害人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交易明细、借款合同、委托书、公证书、②叶蓉非法查询信息资料、房屋价格鉴定认定书;③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④证人杨某己、于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⑤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许科峰的供述与辩解。

14、喻某甲被诈骗案:

2017年6月,喻某甲被诱骗向被告人郭耀借款,被告人郭耀将该情况报告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喻某甲的房产信息后,同意由被告人郭耀以“砍头息”、每周15%的高额利息等“套路贷”的方式,借款0.85万元给喻某甲,签1万元欠条,2周后喻某甲偿还本息1.15万元。2017年8、9月份,在芦淞区希尔顿漫咖啡喻某甲又找被告人郭耀借钱,被告人郭耀以7天收15%利息借款2万元实际借给喻某甲1.7万元,,要喻某甲写了2万元的欠条。后喻某甲又找被告人郭耀借5万元,被告人郭耀要求以贷还贷,称借5万元把前面2万元扣除,剩下3万元,7天收15%利息,扣除第一期利息7500元后,实际通过微信转给喻某甲2.25万元。

半个月后被告人郭耀等人向喻某甲索债,威胁不还债就要上门,并提议如果没钱就变卖房产来还债。因喻某甲房产有贷款未结清,喻某甲用房产证作抵押向冯某以日息千分之三借款15万元来还贷,因喻某甲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冯某就将喻某甲的荷塘区**路**号**栋**号房产以27万元价格出售,仅给喻某甲0.5万元,余款被被告人冯某、孙某、郭耀瓜分。被告人冯某、孙某等人诈骗获利7.85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冯某、孙某、郭耀构成诈骗罪,不分主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借款合同、被害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价格鉴定认定书;②被害人喻某甲的陈述,③证人张某壬、喻某乙、袁某甲的证言,④被告人孙某、冯某、郭耀的供述与辩解。

15、殷某甲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2017年6月,殷某甲被被告人杨晨诱骗找被告人孙某借款。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殷某甲的房产信息后,以10天利率20%、签订租房协议、“砍头息”等“套路贷”方式借给殷某甲10万元。由被告人熊振庭实付8万给殷某甲,逼迫殷某甲打12万欠条。后殷某甲以同样方式向被告人熊振庭转账借5万元实得4万元打10万元欠条。被告人孙某等人要殷某甲“以贷还贷”,殷某甲又向被告人熊振庭转账借3万元得2.5万元,归还被告人孙某2万利息后,殷某甲实得5000元,打6万元欠条。因殷某甲无力还款,被告人孙某等人上门滋扰催债,由被告人杨晨带殷某甲到前沿车贷行抵押殷某甲的轿车,贷款5万元,被告人孙某等人收取2万元借款利息后,只给殷某甲3万元。不久被告人孙某要殷某甲继续找其借款来偿还利息,又陆续“以贷还贷”借款11万元算作殷某甲还借款利息,以此垒高殷某甲债务。被告人孙某等人还带殷某甲前往株洲市七一路东兴当铺将殷某甲的轿车第二次质押,贷款6.7万元,只给殷某甲5000元。剩余6.2万元被被告人孙某等人非法占有。被告人熊振庭、曹旭明将殷某甲的车送给殷某甲父亲时,要殷某甲父亲支付了2.5万元。被告人孙某得知殷某甲还欠有其他的高利贷时,为避免行业竞争,便由被告人冯某以千分之三的日息借给殷某甲18万元归还其他高利贷。当被告人孙某清楚殷某甲自己无偿还能力后,便要求殷某甲父亲殷某乙来还账。为给殷某乙施加压力,2017年8月6日晚7点左右,被告人孙某、熊振庭、郭耀、宋楚源、杨晨来到天元区**城**栋**号殷某甲家中催债,称不还钱就带人走,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放人。殷某甲确实无钱可还,被告人孙某等人强行将殷某甲带到戴某某家里,让被告人宋楚源、周某甲、曹旭明看守,非法拘禁殷某甲12天,后又将殷某甲带至**小区**栋**单元**号易某甲家看守了3天。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冯某、孙某要求殷某乙抵押自己房产、以日息千分之三的方式从被告人冯某手中借款来偿还债务,殷某乙被逼无奈只得听从被告人冯某、孙某的指令,从被告人冯某处借款45万元还给被告人孙某,之后殷某乙偿还被告人冯某本息46.9万元。殷某乙并要被告人孙某出具了账已经结清的条据。

2017年12月29日晚7点多钟,被告人熊振庭指使被告人宋楚源以吸毒为由打电话给殷某甲,要其到芦淞区解放路城市便捷酒店4楼房间里来,殷某甲到该宾馆房间后,被告人熊振庭抢走殷某甲的手机,用拳头打了殷某甲脸部3、4下,又踹了其肚子2脚,殷某甲被打后双手抱头蹲在地上。被告人宋楚源、李理围上来对殷某甲拳打脚踢,用烟灰缸砸在殷某甲头,被告人熊振庭边打边说 “调子高,欠了钱不还,还躲我们”,打了10多分钟。被告人李理强行要殷某甲洗冷水澡。用冷水冲殷某甲,殷某甲求被告人李理不要冲他冷水,被告人李理打了殷某甲一耳光,踢了殷某甲肚子一脚,冲了殷某甲5、6分钟的冷水,让殷某甲跪在床尾边的地板上,跪了10多分钟,被告人熊振庭在一旁拍摄视频取乐。当晚由被告人宋楚源、曹旭明、李理看守殷某甲。

第二天晚上6、7点钟,被告人熊振庭要殷某甲写了一张16万元的欠条,要殷某甲打电话给其父亲。殷某甲父亲约被告人熊振庭在天元区福尔莱大酒店1楼见面。由被告人许科峰开车,被告人熊振庭、李理等人将殷某甲带到天元区福尔莱大酒店,后被告人许科峰、李理带殷某甲到酒店跟殷某甲父亲见面,殷某甲父亲看过被告人李理出示的16万元欠条,在殷某甲确认该欠款不存在后将殷某甲救走,带走了那张16万元的欠条。

被告人孙某等人非法拘禁殷某甲累计17天,敲诈勒索获利27.1万余元,被告人熊振庭、李理、许科峰敲诈勒索未遂16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杨晨系敲诈勒索罪主犯;被告人李理、宋楚源、许科峰、郭耀从犯;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系非法拘禁罪主犯;被告人宋楚源、周某甲、曹旭明系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视频截图及被害人伤情照片,②催债图片、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③借款合同及借条、收条,④被害人殷某甲的陈述,⑤证人殷某乙、易某乙的证言,⑥辨认、提取笔录,⑦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郭耀、李理、杨晨、曹旭明、宋楚源、许科峰、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6、杨某丁被诈骗(未遂)、虚假诉讼案: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通过快速贷款、无抵押贷款小卡片诱骗杨某丁借款,后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杨某丁有一套房子后,便和被告人熊振庭一起以“砍头息”、每周(或10天)20%的高额利息等“套路贷”的方式借款3万给杨某丁(打3.6万元收条,实收3万元)。杨某丁在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和债务时,被告人孙某便以非法拘禁以及到其家中找麻烦将房屋卖掉为由,威胁杨某丁向其借款以贷还贷垒高债务,杨某丁在2017年6月到11月期间共计6次在被告人孙某处借款21万元(均打有收条),陆续归还欠款14.1万元。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得知杨某丁房子被游某甲强卖后,于2017年11月15日强行带杨某丁至芦淞区法院起诉,在去芦淞区法院路上时,被告人孙某、熊振庭逼迫杨某丁当场在车上重复签下3张共计16.4万的欠款合同和收条。并于当天在芦淞区法院调解结案,杨某丁于2018年2月15日归还被告人孙某16.4万元。杨某丁躲债至江苏不敢回来。被告人孙某等人诈骗未遂9.5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系共同犯罪,不分主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银行流水;②芦淞区法院民事诉讼资料;③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④辨认笔录;⑤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的供述与辩解。

17、张某乙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和寻衅滋事行为案:

2017年7月25日张某乙被被告人杨晨诱骗找被告人孙某借款5万元,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张某乙的房产信息后,同意借款给张某乙。双方约定2个月内被告人孙某负责帮张某乙办理好房产证,张某乙还给被告人孙某12万元。2017年8月20日,张某乙又找被告人孙某借款5万元。期间被告人孙某一直没有帮张某乙办理好房产证。同年11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及张某乙夫妇约好前往房产局办房产证。张某乙在周某丙(未到案)监视下办好房产证后准备逃跑,被守在门口的被告人孙某、周某丙、郭耀、熊振庭拦住,被告人孙某等人围住张某乙殴打,张某乙拿出刀防卫,被告人孙某等人围住张某乙不准他走,还喊来被告人李理、宋楚源。在被告人熊振庭、宋楚源、李理抢走张某乙的刀后,被告人孙某用锥筒砸张某乙,其他人对张某乙拳打脚踢。张某乙被打得鼻青脸肿。张某乙老婆金某甲报警,民警来后,被告人孙某告知民警双方有债务纠纷,并反告是张某乙拿刀动手打人。民警登记了相关信息要他们到法院起诉后离开现场。   

民警离开后,被告人孙某说:“你们还报警,报警有什么用,上次有个人欠了我的钱,报了十几次警,警察也会不管”,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熊振庭、李理等人强行带张某乙夫妇到了芦淞区木兰洲茶餐厅二楼一包厢,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宋楚源、郭耀、杨晨与周某丙要张某乙将利息作为借款签5万元欠条,张某乙不肯。被告人李理用烟灰缸砸,其他人对张某乙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张某乙两颗牙齿被打松动。被告人孙某等人在打张某乙过程中,被告人杨晨拦住了张某乙妻子金某甲,不让帮忙,金某甲喊再打就报警,被告人孙某说:“你报警就是,你不报我来帮你报!”金某甲下跪求饶无效后再次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孙某瞪了张某乙一眼,张某乙不敢做声,民警认为是经济纠纷便离开。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再次对张某乙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后张某乙被迫在5万元欠条上签字。

当晚被告人孙某、宋楚源、杨晨等人将金某甲带至天元区金锦宾馆,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杨晨贴身看守金某甲。第二天周某丙带金某甲找到张某乙返回宾馆追债至晚20时,张某乙无力偿还,为让其非法债务尽快合法化,被告人孙某喊来被告人冯某,并逼迫张某乙找被告人冯某借款“以贷还贷”还给自己。两天后在天元区小易故事,张某乙以日息千分之三借款23万元打25万元借条向被告人冯某借款。被告人冯某将此23万元转款给被告人孙某。

为还此23万元借款,张某乙找高科公司以房屋做抵押贷款,在株洲市天元区市邮政局旁的米罗咖啡,被告人冯某以张某乙夫妻没有将其房屋抵押贷款的收款帐号设为被告人冯某的帐号是想赖账为由,对张某乙夫妻进行辱骂,将金某甲敬的茶水泼向金某甲,并指使被告人孙某、郭耀、董琦殴打张某乙,要求张某乙夫妻将其房屋抵押贷款的收款银行卡号更改为被告人冯某持有的银行卡。张某乙夫妻被逼无奈只得按被告人冯某要求操作。将自己的48万元房屋贷款转至被告人冯某名下,后在张某乙夫妻再三催促下被告人冯某才转了23万元给张某乙。被告人孙某等人共同敲诈勒索获利15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冯某、李理系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主犯;被告人郭耀、熊振庭、宋楚源、董琦、杨晨系从犯;被告人孙某、冯某、郭耀、熊振庭、宋楚源、李理、杨晨参与寻衅滋事行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报警记录、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害人不动产查询、登记资料;②个人信用报告、离婚资料、银行卡交易信息、结清证明;③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④证人金某甲、王某己的证言;⑤辨认、对案笔录;⑥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郭耀、李理、杨晨、董琦、宋楚源的供述与辩解。

18、易某甲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7、8月份,易某甲被被告人杨晨诱骗找被告人孙某借款,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易某甲的房产信息后,以“砍头息”、10天20%的高额利息等“套路贷”的方式多次借款,其中2017年7月28日孙某通过支付宝分4笔共借款2万元给易某甲,2017年8月14日孙某分2笔共转款6万元给易某甲,另外孙某帮易某甲平其他高利贷债务13万元,共计21万余元给易某甲。因易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孙某要易某甲将其**小区**栋**单元**号房产抵押贷款归还其债务,被告人冯某了解到易某甲征信有问题无法抵押贷款后,为了将不法获利掩饰为合法利益,被告人孙某逼迫易某甲“以贷还贷”找被告人冯某借款,被告人冯某以日息千分之三借款50万元给易某甲,易某甲随即将此50万元转给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孙某同时还强迫易某甲将其名下**小区**栋**单元**号房过户给被告人曹旭明。为确保该房产过户顺利,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周某甲把易某甲看守在该房间,后来还把殷某甲从戴某某家带至此处一起拘禁3天。期间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周某甲还容留殷某甲和易某甲在湘银星城23栋一单元3104号房间吸食了一次毒品。

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孙某、李理、宋楚源等人来到易某甲家里将易某甲和其妻子陈某丁赶出家门。并将易某甲带到思觅酒店,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宋楚源、曹旭明等人将易某甲在思觅酒店看守至2017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孙某逼迫易某甲、陈某丁夫妻签了一张45万元的欠条。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孙某等人又将易某甲带到芦淞区1815线小巨蛋酒店非法拘禁至2017年8月29日。共非法拘禁易某甲9天。

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孙某以60万元虚假的欠条到芦淞区法院起诉易某甲、陈某丁,要求易某甲、陈某丁归还其借款6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易某甲、陈某丁在2017年8月29日前归还被告人孙某借款本金60万元。

2017年9月份一天晚上7、8点钟,易某甲和妻子陈某丁被被告人李理、熊振庭强行带到了芦淞区四桥桥头木兰洲茶馆二楼包厢,被告人郭耀、孙某、董琦、宋楚源及几个不认识的男子在场。被告人李理问易某甲要怎么搞,易某甲称自己没钱。被告人李理要易某甲跪下易某甲不跪,被告人李理就拿起一个茶杯砸了易某甲头部几下,易某甲用手挡时手被打肿出血,被告人李理又打了易某甲的眼部,陈某丁在旁求情,被告人李理不停手,被告人熊振庭也对易某甲拳打脚踢,打了大概5分钟。被告人熊振庭就要易某甲打开手机免提向家里要钱。陈某丁父亲到场与被告人孙某商量还钱的事情,被告人孙某称卖掉易某甲的房子后,易某甲还要还其15万元。后易某甲家人拿出9万元还给被告人孙某。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孙某、冯某、曹旭明将易某甲**城**栋**号房屋以82万元出售,被告人孙某等人敲诈勒索获利70万元,敲诈勒索(未遂)6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冯某系敲诈勒索罪主犯;被告人孙某系非法拘禁罪主犯;被告人李理、郭耀、熊振庭、曹旭明、董琦、宋楚源系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从犯,被告人杨晨系敲诈勒索罪从犯。被告人周某甲系非法拘禁罪从犯。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周某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分主从;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曹旭明、李理、周某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不分主从;被告人孙某构成虚假诉讼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芦淞区法院民事诉讼材料、被害人房屋转让合同及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被告将被害人房屋买卖的合同及房款支付银行流水,房屋价格鉴定认定书;②被害人易某甲的陈述,③证人陈某丁、田某甲、李某丁、刘某乙的证言,④辨认笔录,⑤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郭耀、李理、杨晨、曹旭明、宋楚源、董琦、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9、叶某甲被敲诈勒索(未遂)、虚假诉讼、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行为案:

叶某甲被诱骗向被告人孙某等人借款,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叶某甲的房产信息后,以“砍头息”、10天10%的高额利息,借款翻倍打欠条等“套路贷”方式陆陆续续多次借款给叶某甲12.05万元,并于2017年9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别给叶某甲5万元、2万元、5万元,来做12万元的假银行流水,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孙某又借给叶某甲20万元,期间叶某甲还款52500元, 2017年12月27日为收回叶某甲的债务,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熊振庭、宋楚源、许科峰将叶某甲带到株洲市芦淞区希尔顿漫咖啡,指使被告人董琦等人殴打并恐吓叶某甲。逼迫叶某甲打100万的欠条,并指使被告人郭耀、董琦带叶某甲开通银行大额转账权限,由被告人冯某提供资金,以被告人孙某的名义分10次转入叶某甲的银行帐号60万元后,马上操作将此60万元从叶某甲帐号上分9次转入45万元到被告人熊振庭名下。将15万元转入被告人冯某名下。做了此60万元银行虚假流水。接着被告人孙某指使被告人熊振庭等人带叶某甲前往叶某甲家中找其家人讨债。其家人对债务表示怀疑拒绝偿还,被告人许科峰、宋楚源等人当着叶某甲家人对叶某甲进行殴打。多次以不断按门铃等方式滋扰叶某甲家人。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10日叶某甲被被告人孙某等人先后非法拘禁在株洲田心嘉缘宾馆和芦淞区解放街城市便捷酒店。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孙某等人带叶某甲前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叶某甲欠其100万元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叶某甲2018年1月1日偿还2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80万元,未偿还的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2分计息,偿还被告人孙某100万元,查封了叶某甲名下房产两套,并导致叶某甲离婚。被告人孙某等人敲诈勒索未遂73.2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冯某系敲诈勒索罪(未遂)、虚假诉讼罪主犯;被告人熊振庭、郭耀、董琦、宋楚源、曹旭明、许科峰系从犯;被告人孙某系非法拘禁罪主犯,被告人宋楚源、曹旭明、许科峰、熊振庭系从犯。被告人孙某、熊振庭、许科峰、宋楚源参与寻衅滋事行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芦淞区法院民事诉讼资料、催债图片、开房记录及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借条、收条、执行申请及芦淞区法院执行裁定书;②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③证人叶某乙、王某庚的证言;④辨认、对案笔录;⑤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郭耀、曹旭明、宋楚源、董琦、许科峰的供述与辩解。

20、文某甲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案

2017年11月份左右,文某甲被诱骗找被告人郭耀借钱。被告人孙某等人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文某甲的房产信息后,由被告人郭耀以“套路贷”的方式第一次借款1万元,利息7天为10%,扣除利息后文某甲实得0.9万元,第二次借款1万元,利息7天为20%,扣除利息后文某甲实得0.8万元。被告人孙某逼文某甲写下4万元的欠条,之后文某甲又在被告人孙某、郭耀处借得2、3万元。后因文某甲无力偿还,只得同意将其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房子变卖。因为文某甲房子是贷款购买,于是被告人冯某以日息千分之三借款29万元给文某甲还清其房子贷款,并要文某甲写下一张35万的欠条给被告人冯某,之后为保证房屋能顺利交易,被告人孙某、冯某便指使被告人宋楚源等人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8日将文某甲非法拘禁在芦淞区城市便捷酒店, 累计10天。由被告人郭耀、被告人宋楚源负责看守,有时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也会来看守。期间,被告人孙某发现文某甲房屋因其他债务被醴陵市人民法院查封,被告人孙某、郭耀、冯某等人又强行带文某甲至醴陵市人民法院,被告人冯某转账15万元给被告人孙某,再由被告人孙某转账到醴陵法院将文某甲的13万元债务结清,将文某甲房屋解除查封。除了将文某甲带出去办理房产相关手续外,文某甲只能在宾馆房间内活动,没有人身自由。

被告人孙某、郭耀、冯某等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奥园售楼部出卖文某甲房子时,因文某甲要求同被告人孙某、冯某算清账目,并要求算清卖房还帐后他可以拿到多少钱才愿意在卖房合同上签字,被告人孙某等人不同意算账,被告人孙某、郭耀将文某甲拖至奥园售楼部门口拳打脚踢殴打文某甲,文某甲迫于无奈才在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卖房。但是文某甲妻子对被告人孙某等人提出要2.5万元才肯在合同上签字时。被告人孙某、冯某对文某甲该处房屋进行估算后认为有利可图,于是被告人孙某答应付给文某甲妻子2.5万元。事后文某甲该处房产被被告人冯某、孙某、郭耀以65万元出卖。房款除给文某甲妻子2.5万元外,其余归被告人孙某、冯某、郭耀等人所得,被告人孙某、冯某、郭耀等人从中敲诈勒索获利15.8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冯某、郭耀系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主犯,被告人宋楚源、熊振庭系从犯。被告人孙某、冯某、郭耀构成强迫交易罪不分主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微信记录、房屋买卖转让资料、被害人不动产登记信息;②被害人文某甲的陈述;③证人唐某甲的证言;④辨认笔录、房屋价格鉴定认定书;⑤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郭耀、宋楚源的供述与辩解。

21、张某丁被敲诈勒索案:

2017年11月左右,张某丁因在外借了很多高利贷,于是被诱骗找被告人孙某平账,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张某丁的房产信息后,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某要张某丁把他借钱的人名及具体数额列出清单,将其所有的债主约至希尔顿漫咖啡内,被告人孙某当场帮张某丁平了11.76万元的债务,被告人冯某、熊振庭、郭耀、董琦等人在场助威,被告人孙某倚仗人多势大的阵势强行要张某丁10天后一次性偿还16万元欠款,并要求张某丁当场打了一张11.76万元和16万元的欠条,并扣押了张某丁在株洲市荷塘区**路**号**小区**栋**号购房合同,首付发票,并将张某丁借钱的事情交给了被告人董琦、郭耀负责。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孙某、董琦、郭耀带着张某丁到钻石大夏的工商银行做了一笔30万元的假流水。同年12月11日左右因张某丁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欠款,被告人孙某等人将其喊到希尔顿漫咖啡。被告人孙某授意被告人董琦等人对张某丁实施殴打,张某丁在被告人孙某等人的殴打、威胁、恐吓下,只得将荷塘区**小区**栋**号房屋出卖来偿还债务,后来董琦带张某丁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被告人董琦处理该套房子的出售、转账等相关手续的公证,因该套房屋系贷款按揭购买,于是被告人董琦诱骗张某丁向被告人冯某借款归还房贷。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冯某以日息千分之三借款17.3万给张某丁归还其房贷。最终在被告人孙某、董琦、冯某、郭耀的强迫下,张某丁名下荷塘区**小区**栋**号房子被卖了62.5万元,最后只给张某丁13万元。被告人孙某、冯某等人敲诈勒索获利20.44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冯某、董琦系主犯,被告人郭耀、熊振庭系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害人的借款合同、

银行流水、被害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委托被告人董琦卖房的委托书及公证书;②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③证人刘某丙的证言;④辨认、提取笔录;房屋价格鉴定认定书;⑤被告人孙某、郭耀、董琦、冯某、熊振庭的供述与辩解。

22、陈某乙被诈骗案

2018年初,陈某乙被诱骗找被告人孙某借钱,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陈某乙的房产信息后,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孙某按照利息每周10%,砍头息、虚增债务等“套路贷”的方式,借2万元实付陈某乙1.8万元,要陈某乙打3万元的欠条;后陈某乙按照同样方式先后分三次在被告人孙某手上借款1万元、2万元、2万元,实际陈某乙到手4.5万元,被告人孙某要陈某乙打了7万元欠条。欠条都是被告人曹旭明与陈某乙在芦淞区希尔顿漫咖啡地下停车场打的。2018年3、4月份,被告人孙某诱骗陈某乙向被告人熊振庭借款,周息15%,借款2万元,实得1.7万元。后陈某乙在还了两三个月高额利息后无力偿还,被告人孙某就把陈某乙欠被告人熊振庭2万元债务平帐到其名下,经陈某乙再三请求,被告人孙某同意将借款利息每周10%改为每月20%。2018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要求一次性收回陈某乙的欠款15万元,打电话威胁陈某乙,说不然大家就都不好过,陈某乙迫于被告人孙某一伙人威胁,将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18万元,将其中 12万元用于偿还被告人孙某借款。期间陈某乙还归还了被告人孙某近3万元,归还了被告人熊振庭2.8万元。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以借款利滚利向陈某乙催要剩余欠款9万元,陈某乙迫于被告人孙某的威胁承诺还款,后因案发未得逞。被告人孙某等人诈骗获利9.8万元,诈骗未遂9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系诈骗罪主犯,被告人熊振庭、曹旭明系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借款合同;②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曹旭明的供述与辩解。

23、张某戊被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2017年6月份,张某戊被诱骗找被告人孙某等人借款,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张某戊的房产信息后,由被告人李理出资,按15天10%高额利息,扣除“砍头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套路贷”方式实际借给张某戊1.8万元。2017年10月份,张某戊被被告人宋楚源引诱找被告人熊振庭借款。被告人熊振庭以7天40%高额利息、扣除“砍头息”的“套路贷”方式借1万元给张某戊实得0.6万元。张某戊还2期利息0.8万元后无力偿还。被告人熊振庭指使被告人宋楚源将张某戊带至芦淞区希尔顿漫咖啡,言语威胁恐吓张某戊还款。至2017年12月底,因张某戊从被告人李理处借款2万元未还,被告人熊振庭指使被告人宋楚源、李理将张某戊带至芦淞区徐家桥步行街城市便捷酒店,被告人熊振庭、许科峰、宋楚源、李理对其恐吓,并当着张某戊的面殴打另一个欠债人殷某甲来逼迫张某戊还款。被非法拘禁3天后,张某戊趁被告人熊振庭离开,被告人宋楚源睡觉之际逃离,被告人熊振庭等人发现张某戊逃跑后,便去找其家人索债。2018年1月一天,被告人孙某、宋楚源到张某戊家中找其老婆贺某甲讨债,被告人孙某进入房间后,拿出一张租房协议,声称此房子已经由张某戊签字租给自己,要求贺某甲带其儿子离开。贺某甲看到自己儿子受到惊吓,便要求被告人孙某等人离开,被告人孙某等人不肯,并扬言要见到张某戊后才肯离开,半小时后贺某甲只得拨打110求助,民警带双方到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孙某等人才离开贺某甲的住宅。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系非法拘禁罪主犯,被告人许科峰、宋楚源系从犯,被告人孙某、宋楚源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不分主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2018年1月29日贺某甲的报警案件登记表;②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③证人贺某甲、廖某甲的证言;④辨认、提取笔录;⑤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李理、宋楚源、许科峰的供述与辩解。

24、胡某甲被敲诈勒索案:

2018年1月期间,胡某甲被蒋某甲诱骗找被告人冯某借款,被告人孙某、冯某等人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胡某甲的房产信息后。被告人冯某以每天千分之三的利息借给胡某甲4万元办理房产过户。拿到房产证后,胡某甲为帮其表哥还债务,避免表哥房产被拍卖,情急之下,用其房产作抵押再次以日息千分之三向被告人冯某借款35万元。被告人冯某两次共转账35万元给胡某甲的母亲易某丙银行卡上,随即胡某甲归还所借的4万元以及利息2.6万元共6.6万元给冯某,之后被告人冯某多次打电话给胡某甲催要借款,因胡某甲没有归还,于是被告人冯某将胡某甲欠其债务的事告诉被告人孙某,并要被告人孙某帮其索债, 2018年4月一天,被告人冯某约胡某甲到天元区一桥附近的美丽茶站,并纠集被告人孙某、熊振庭、董琦、郭耀前往。被告人冯某让胡某甲跟被告人孙某等人谈债务问题。在被告人孙某、熊振庭、董琦、郭耀等人的言语恐吓下,胡某甲被迫打下3张4万元,共计12万元的欠条。2018年5月,被告人冯某、孙某、熊振庭、董琦、郭耀等人逼迫胡某甲还债47万元。在被告人冯某、孙某、熊振庭、董琦、郭耀的威逼下,胡某甲最终还款41万元给被告人冯某,被告人冯某、孙某等人敲诈勒索获利8.6万元,敲诈勒索未遂6万元,其中冯某非法获利8.1万元,孙某非法获利0.5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冯某、孙某系主犯,被告人熊振庭、董琦、郭耀系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害人的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②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③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董琦、郭耀的供述与辩解。   

25、杨某乙被诈骗案:

2018年3月份,杨某乙被诱骗找被告人许科峰借款,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杨某乙的房产信息后,以被告人许科峰的名义(实际被告人孙某出资)。按照每周15%、“砍头息”等套路贷的方式37次借给杨某乙共计20.54万元,并要杨某乙打了一张15万元和10万元共计25万元的借条。在此期间杨某乙还款2.46万元,待杨某乙无力偿还时,被告人许科峰便诱骗杨某乙找被告人孙某借款还账。杨某乙只得抵押自己的株洲市石峰区**小区**栋**号房产,向被告人孙某借款来偿还被告人许科峰的债,后被告人孙某、冯某借款10万元给杨某乙,逼杨某乙将房屋过户到被告人曹旭明名下,除房子过户费用4.8万元,手续费3000元外,杨某乙实得4.9万元。后被告人冯某、孙某将杨某乙的过户给被告人曹旭明名下的这套房子,在天元区银天高科抵押贷款33万元,仅给杨某乙3万元。因杨某乙与郭某乙等人还有债务,被告人孙某通过利滚利计算杨某乙共欠其48万元,被告人孙某与杨某乙、郭某乙经过协商,郭某乙另付18万元给被告人孙某获得此套房产的支配权。被告人孙某、冯某、许科峰诈骗获利25.02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冯某、许科峰系主犯,被告人曹旭明系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害人的借款合同、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房屋租赁、买卖等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②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③证人郑某甲、郭某乙的证言;④辨认笔录;房屋价格鉴定认定书;⑤被告人孙某、冯某、曹旭明、许科峰的供述与辩解。

26、孙某某被诈骗(未遂)、虚假诉讼案:

2018年4月初,孙某某被刘某丁诱骗至被告人孙某处借钱40到50万元平帐,被告人孙某谎称要和公司的股东商量,2018年4月底,在天元区世纪华庭滨江南路旁一个茶楼,被告人孙某要孙某某打了一个只有孙某某签名按手印的90万元金额的借款合同给他,出借方和利息均是空白的;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孙某、冯某、董琦等人在株洲市天元区一桥附近的“美丽茶站”跟孙某某见面,被告人孙某向孙某某介绍谎称被告人冯某是其公司财务,负责出借资金,被告人冯某就询问孙某某的情况,知道孙某某夫妻俩均是株洲市国投公司员工,名下有两套房产和两个门面,被告人孙某告诉被告人冯某孙某某两年在外借了100多万元高利贷,还了200多万元的债务;被告人冯某觉得借钱给孙某某有风险,当场没有同意。被告人孙某假装帮孙某某向被告人冯某讲好话,向被告人冯某承诺保证其借款安全,被告人冯某就同意先借10万元给孙某某,但是要孙某某配合做一笔30万元假流水。到法院打官司确定后再把剩余的20万元付给孙某某。

当天被告人冯某、孙某、杨晨带孙某某到株洲市公安局对面的光大银行,由被告人孙某的账户转了30万元到孙某某账户上,后要孙某某把钱取出来给被告人冯某,做了30万元假银行流水后被告人冯某给了孙某某10万元,被告人冯某为确保借款安全,指使被告人孙某到芦淞区法院对孙某某的债务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孙某、冯某要孙某某又打了一个只有借款人孙某某签名和金额60万元的借条,到芦淞区法院以60万元的债务起诉孙某某,被告人孙某同学杜某甲看了孙某某打的60万元欠条后认为借条不规范,让孙某某当场重新写了个60万元的借款协议。芦淞区法院法官唐某丙主持调解,当天调解结案。调解协议为:孙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前偿还被告人冯某本金15.44万元,剩余部分自2018年6月1日起每月1日偿还10万元,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孙某某未按上述任意一期约定偿还借款,则被告人冯某有权就未偿还部分的所有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借款本金60万元按月息2分自2018年6月1日起计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法院调解的60万元债务孙某某实际只得10万元,于是孙某某多次找被告人孙某要全款,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5月17日转账10万元,5月24日转账4万元共计14万元给孙某某。后被告人孙某将孙某某打的90万元借条也给了被告人冯某。被告人孙某、冯某诈骗(未遂)136万元。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冯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晨、董琦系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害人的银行流水、借款合同、芦淞区法院民事诉讼资料;②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孙某、冯某、董琦、杨晨的供述与辩解。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

1、张某己案:2015年7月张某己被诱骗至被告人孙某处借款8500元,陆续还了2万元给被告人孙某,之后因张某己未按期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孙某、熊振庭、曹旭明到张某己家中对张某己进行殴打。

2、钱某甲案:2018年1月左右,钱某甲当时因投资缺钱通过高科公司曾益成介绍,找被告人冯某借款55万,被告人冯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钱某甲的房产信息后,双方约定利息7天1.5万,钱某甲当场签下56.5万欠条给被告人冯某,随后被告人冯某陆续转账55万至钱某甲卡上,后钱某甲还了被告人冯某50万,因还有6.5万债务未还,被告人冯某到钱某甲的天元区珠江北路株百对面二楼的餐厅,打砸了餐厅一个杯子,之后被告人冯某通过电话或微信言语威胁钱某甲还钱。2018年2月7日,被告人冯某以被告人孙某名义向芦淞区法院起诉钱某甲归还欠款10万元,2018年4月16日,芦淞区法院判决钱某甲归还被告人孙某借款6.5万元。

3、袁某乙案:2018年6月20日,袁某乙通过被告人杨晨诱骗向被告人孙某等人借款,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叶蓉非法查询到袁某乙的房产信息后,由被告人熊振庭出资借3万实付袁某乙到手2.55万,至同年7月20日,袁某乙还款2.7万,之后袁某乙在外地逃债,被告人熊振庭通过手机微信发一个袁某乙家门口被喷油漆的视频给袁某乙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房屋转让材料、聊天及转账记录、芦淞区法院民事诉讼资料;②被害人张某己、钱某甲、袁某乙的陈述;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曹旭明的供述与辩解。

四、其他犯罪: 

1、郭某丁被抢劫案:

2018年4、5月份,被害人郭某丁以收取4000元至7500元每人不等的价格,代古某甲(另案处理)、徐某甲、王某辛、陈某戊、吕某甲、汤某乙等6人做毕业设计方案,2018年5月28日,古某甲以被害人郭某丁为其代做的设计方案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为由,要被告人郭耀喊人向被害人郭某丁索要回自己给被害人的设计费4000元,当天19时许,被告人郭耀伙同林泽宇(未到案)、古某甲等人,在株洲市芦淞区道和融城2楼餐饮店包厢内,对受害人郭某丁进行了殴打和恐吓,当场强行要被害人郭某丁转1.66万元设计费给古某甲等人,逼郭某丁将已经做好的古某甲等人设计方案原稿也给古某甲等人,还要郭某丁花费1893元买了两条和天下香烟,之后又强行带被害人郭某丁至株洲市芦淞区左岸咖啡,又当场迫使受害人郭某丁转7500元设计费给古某甲,还强行要郭某丁买了左岸咖啡馆1060元的单。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伤情鉴定、破案经过、手机提取资料、被告人郭耀前科资料;②被害人郭某丁的陈述;③辨认、对案笔录;④证人戴华彬、王能宝、龙金淇、黎莹、徐某甲、王某辛、陈某戊、吕某甲、汤某乙、古某甲的证言;⑤被告人郭耀的供述与辩解。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6年年初,被告人叶蓉通过被告人宋楚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等人,并向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等人借款还其欠下的近100万元其他高利贷债务,后被告人叶蓉无法还其高利贷债务,被告人孙某就出资为被告人叶蓉平帐“了难”。不时给被告人叶蓉好处费,被告人叶蓉在明知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等人非法从事的是高利放贷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其在株洲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司法查询的工作便利,帮被告人孙某等人违规非法查询房产信息共计30人,查询信息次数达147笔。有100余条信息被被告人孙某等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其中被告人叶蓉收到被告人熊振庭要求其查询的34人房产信息,被告人叶蓉查询并回复了29条,其帮助被告人熊振庭查询提供房产信息的叶某甲、杨某乙、张某戊三人,后被被告人孙某、熊振庭等人索要非法高利贷债务,导致被害人叶某甲、杨某乙、张某戊被非法拘禁和被敲诈勒索一百多万元。叶蓉在帮助孙某等人非法查询提供房产信息过程中,孙某因此给叶蓉6万余元作为报酬,并帮叶蓉还了20余万元的高利贷债务。并帮叶蓉摆脱其他高利贷债主的滋扰。

被告人叶蓉将蒋某甲介绍给被告人孙某、曹旭明等人,蒋某甲仍帮被告人孙某、曹旭明等人违规查询共计29人房屋财产信息。被告人曹旭明多次发放红包给蒋某甲,并经常请蒋某甲等人吃饭、按摩等娱乐活动作为好处。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孙某、叶蓉系主犯;被告人熊振庭、曹旭明系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证明、非法查询信息资料、微信聊天记录;②被告人孙某、叶蓉、熊振庭、曹旭明的供述与辩解。

3、受贿罪: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叶蓉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被告人孙某“套路贷”犯罪团伙非法查询29名被害人147条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中以帮助办理被害人叶某甲房产抵押贷款的“单签”手续为名,从被告人孙某处收受2.5万元好处费,另外被告人叶蓉还在帮助被告人孙某等人非法查询他人房产信息和违规解押被害人房产过程中,多次收受被告人孙某给予的好处费计3.5万余元。被告人叶蓉共计收受被告人孙某给予的好处费6万余元,被告人孙某还帮被告人叶蓉还了20余万元的高利贷债务。并帮被告人叶蓉摆脱其他高利贷债主的滋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被告人的身份证明、非法查询信息资料;②被告人孙某、叶蓉的供述与辩解。

4、窝藏罪:

2018年11月份中旬,被告人秦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追捕后,资助3000元给被告人孙某用于其逃跑开支。为逃避公安机关监控,被告人秦某甲跟秦某丙(另案处理)交换手机与被告人孙某联系,重新注册两个微信号专门用于联系被告人孙某。同年12月民警找到被告人秦某甲要其劝说被告人孙某投案,被告人秦某甲仍先后在湘潭易俗河花1000多元租了一个公寓窝藏被告人孙某约20天, 2019年1月,被告人秦某甲告知同学被告人茹某某,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追捕,需要被告人茹某某为被告人孙某提供住所躲藏,被告人茹某某即提供其天元区师专宿舍楼住房给被告人孙某藏匿至2019年3月底4月初;后被告人秦某甲感到被告人茹某某家不安全,就与被告人曹某某开车将被告人孙某送至衡东县大桥镇秦某甲叔叔秦某丁家中居住,以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2018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得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通缉后,在被告人孙某的授意下单独建一个微信小号用于被告人孙某与被告人董琦联系,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秦某甲联系被告人曹某某,由被告人曹某某开车被告人秦某甲指路,载着孙某送其到**县**村秦某丁家。路上所开销的油费、过路费均为被告人曹某某支付。

该笔事实中,被告人秦某甲系窝藏罪主犯;被告人曹某某、茹某某系从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另案处理嫌疑人秦某丙的供述,②证人欧阳蜜、秦某丁的证言;③被告人孙某、秦某甲、曹某某、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孙某、熊振庭、郭耀、李理、宋楚源、曹旭明、许科峰、杨晨、周某甲、秦某甲、曹某某均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冯某、肖斌、董琦、叶蓉、茹某某是主动投案,被告人秦某甲、董琦有立功表现。

案发后,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已冻结被告人冯某涉案资金10万元,查封冻结被告人冯某名下株洲市芦淞区房产11套、株洲市天元区房产3套;被告人孙某名下株洲市芦淞区房产1套、被告人熊振庭名下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房产1套、被告人郭耀名下株洲市天元区房产1套、被告人曹旭明名下株洲市石峰区、荷塘区房产各1套、被告人许科峰名下株洲市荷塘区房产2套、被告人杨晨、秦某甲名下株洲市天元区房产各1套、被告人董琦名下株洲市荷塘区房产1套、被告人叶蓉名下株洲市天元区房产1套;以上共计房产25套;查封冻结被告人郭耀、许科峰、曹旭明名下涉案车辆各1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郭耀、李理、宋楚源、曹旭明、许科峰、杨晨、秦某甲、肖斌、董琦、叶蓉、周某甲等14人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二)、(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被告人孙某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冯某系该组织的领导者,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上述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振庭、郭耀、李理系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宋楚源、曹旭明、许科峰、杨晨、董琦、叶蓉、周某甲、肖斌、秦某甲等九人系其他参加者,均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上述十二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李理、郭耀、肖斌、宋楚源、曹旭明、杨晨、董琦、许科峰采用软、硬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多次敲诈勒索公民个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李理、郭耀、宋楚源、曹旭明、杨晨、董琦、许科峰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肖斌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述十一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宋楚源、曹旭明、许科峰、董琦、杨晨、郭耀、李理采用“套路贷”的方式多次诈骗公民个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孙某、冯某、宋楚源、曹旭明、杨晨、董琦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熊振庭、郭耀、许科峰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李理诈骗数额较大;其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李理、郭耀、肖斌、宋楚源、曹旭明、许科峰、杨晨、董琦、周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行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上述十二名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郭耀、肖斌、宋楚源、曹旭明、许科峰、杨晨、董琦以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上述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滋扰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述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曹旭明、周某甲、李理、郭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上述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冯某、郭耀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出售房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上述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郭耀、熊振庭、宋楚源、曹旭明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上述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熊振庭、宋楚源、周某甲在非法拘禁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上述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蓉、孙某、熊振庭、曹旭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提供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上述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蓉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甲、曹某某、茹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上述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冯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在共同故意犯罪中,根据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李理、郭耀、宋楚源、曹旭明、许科峰、杨晨、董琦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孙某、冯某、熊振庭、李理、郭耀、肖斌、宋楚源、曹旭明、许科峰、杨晨、董琦、周某甲、叶蓉、秦某甲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董琦、秦某甲有立功表现,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依法扣押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0万元以及房产、车辆应当依法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列十六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  李云开

副检察长:肖明月

检察员:  梁飞舟

2019年9月12日

附:一、被告人羁押情况。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3.被告人熊振庭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4. 被告人郭耀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5. 被告人李理现羁押于株洲市攸县看守所。

6. 被告人宋楚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7. 被告人曹旭明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8. 被告人董琦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9. 被告人肖斌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10. 被告人许科峰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11. 被告人杨晨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12. 被告人叶蓉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13.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14. 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15.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16. 被告人茹某某,住株洲市天元区**栋**号,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62册;

三、电子数据光盘1张、扣押材料光盘2张、手机视频提取光盘1张;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四、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