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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交通肇事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219820906****,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喀什地区****副科级**员,户籍所在地:喀什地区**县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新疆**县**镇**大道**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4月7日将该案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审查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于2020年5月7日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孙某醉酒驾驶新QU****号黑色桑塔纳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喀什市瓦普西路恰江大桥路段时,与横穿道路的行人郭**发生碰撞,被害人郭**被撞到对向车道,被告人孙某未停车,约2分钟后,被告人孙某驾驶新QU****号黑色桑塔纳轿车返回,车辆再次与被害人郭**接触,被告人孙某未停车,未履行救助、保护现场、报警的义务,驾驶车辆逃逸。约5分钟后,过路司机报警。当日23时59分许,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送医途中死亡。次日2时30分许,侦查人员在喀什地区*****办案点宿舍将被告人孙某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孙某静脉血内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被害人郭**符合生前机动车撞击过程造成颅底骨折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无责。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80万元,但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龙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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