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泗洪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被告人孙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2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6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十四日;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12日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孙某以承建泗洪县**镇**小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刘某某、吴某甲等人吸收资金195.7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上述资金均未返还。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吴某乙介绍,与管某某共同向刘某某吸收资金20万元;
2.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吴某乙介绍,与管某某共同向吴某甲吸收资金30万元;
3.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管某某、王某甲介绍向高某某吸收资金20万元;
4.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孙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管某某介绍向王某甲吸收资金18.5万元;
5.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孙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乙介绍向胡某某吸收资金20万元;
6.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孙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管某某介绍向邱某某吸收资金9.2万元;
7.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孙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王某乙介绍向韩某某吸收资金20万元;
8.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孙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付某某、王某乙介绍向吴某某、贾某某吸收资金共计40万元;
9.2016年2月6日,被告人孙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付某某介绍向王某丙吸收资金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合伙协议书、借款协议、借条、收据、认购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在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