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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村**组,2016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呼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来到黑河市爱辉区**新区**食杂店附近的李某某家平房,见院门锁着便翻墙进入院内,随后进入室内趁李某某熟睡之机从其放在炕上的上衣兜内人民币420余元盗走,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2019年4月16日,被害人在报案同时,将被告人孙某某扭送至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某人口信息的说明,抓捕及破案经过,丢失报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说明材料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到案后,孙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磊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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