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孙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75********,汉族,四川自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3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8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7月18日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于同年9月1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2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孙某伙同胡某某(在逃)来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东方尚城小区停车场入口保安室,趁被害人汪某某离开保安亭之机,由孙某在外望风,胡某某进入保安室内,将被害人汪某某放置在桌子上的一部蓝色华为nova 5pro SEA-AL00型手机盗走。随后由二人来到自贡市大安区“何大”菜市场附近,由胡某某以八百元的价格将被盗手机出售,二人各分得四百元。经自贡市自流井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一千四百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孙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珍珠寺附近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①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孙某的户籍③被盗手机的发票④被告人孙某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等:
二、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五、自贡市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
六、被盗现场监控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孙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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