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19〕658号
被告人孙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5********,汉族,大专文化,合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系同学。2019年5月底,被害人朱某某来到孙某开设的合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帮忙。同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害人朱某某经被告人孙某介绍与普某某相识,孙某在其公司内先与普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又让朱某某与普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以普某某要告朱某某强奸为由,向朱某某索要50万元。后朱某某谎称自己出车祸需要赔偿为由从家中筹得50万元,通过现金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分次交给了被告人孙某。2019年7月初,被告人孙某又谎称普某某怀孕,让朱某某再支付100万元,并用微信小号冒充普某某联系朱某某索要100万元,被害人朱某某以其在外赌博输钱被人控制为由向家人索要100万元,其家人随后报警。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孙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同年7月12日,被告人孙某父母代为退赔501300元,被害人朱某某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6.监控视频;7.支付宝、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恫吓手段,敲诈勒索朱某某人民币150万元,其中50万元既遂,另10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青云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玖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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