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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张金利等人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渝九检刑诉〔2019〕1511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金利,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果,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公园**栋**-**(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花园**栋**-**(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街道**小区**栋**-**(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区**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厦**-**(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花园**栋**-**(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利、李果、孙某、周某某、韩某某、张某甲、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张金利、李果伙同他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远洋香派成立工作室并邀约韩某某、张某甲、周某某为该工作室“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并推送诈骗团伙使用的支付宝账号实施诈骗活动。自2019年6月29日起,张金利、李果邀约被告人孙某为该工作室管理员,负责业务员考勤和工资发放、电话卡和客户电话号码资料发放等工作,并约定按照张金利、孙某、李果三人总利润的10%提成。具体诈骗方式如下:“业务员”按照制定的话术,谎称自己是蚂蚁微贷的工作人员,对外拨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需要贷款,当对方表达有贷款意向后,再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诈骗使用的支付宝账号让其添加,进而便于他人实施诈骗。据统计,该工作室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8日累计拨打诈骗电话250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累计拨打诈骗电话10540次。其中,被告人韩某某拨打电话3836次,被告人周某某拨打电话3126次,被告人张某甲拨打电话3828次。

2.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孙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花园成立工作室并邀约韩某某、张某甲、薛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为业务员,采取上述方式拨打电话并推送诈骗团伙使用的支付宝账号。据统计,该工作室累计拨打电话4450次,其中韩某某拨打电话804次,张某甲拨打电话1490次,薛某某拨打电话1327次,张某乙拨打电话829次。

2019年9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张某甲、薛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花园12栋5-1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荣涛丽苑2栋8-8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张金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岭秀风景4栋车库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果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斌鑫中央国际公园21栋9-1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临江大厦11-14被公安人员抓获。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远洋香派工作室的工作记录表和工资情况发放表、春晖花园工作室工资情况表、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电话文本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金利、李果、孙某、周某某、韩某某、张某甲、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手机信息提取笔录、手机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金利、李果、孙某、周某某、韩某某、张某甲、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利、李果、孙某、周某某、韩某某、张某甲、薛某某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帮助其拨打诈骗电话,孙某参与拨打电话14990次,张金利参与拨打电话10790次,李果参与拨打电话10790次,张某甲拨打电话5318次,韩某某拨打电话4640次,周某某拔打电话3126次,薛某某拨打电话1327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利、李果、孙某等人是共同故意犯罪。其中被告人张金利、李果、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张某甲、周某某、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利、李果、孙某、周某某、韩某某、张某甲、薛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利、李果、孙某、周某某、韩某某、张某甲、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利、李果、孙某、周某某、韩某某、张某甲、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金利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果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谭超念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金利、孙某、韩某某、张某甲、薛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果、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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