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朱兵城,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11986********,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咨询管理(镇江)有限公司监事,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新园**幢**。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孙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周瑜、张鹏展、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孙某向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自己可以通过银行内部介绍“资金过桥”客户的事实,与孙某某商定由孙某负责介绍“资金过桥”客户,孙某某负责对外融资筹集“资金过桥”放贷资金的方式,向公众进行“资金过桥”融资放贷业务。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孙某编造虚假的高利“资金过桥”融资标的,由孙某某以个人或其控制的空壳公司——**咨询管理(镇江)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予以发布,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其间,孙某某还为个人投资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等,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资金过桥”融资标的进行非法集资。上述集资款被孙某用于转账给孙某某支付集资利息、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被孙某某用于支付集资利息、个人投资等。截止案发,未能向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60余人返还的集资款数额达7688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其中孙某未能返还的集资款数额736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孙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协议书、银行明细等书证;2.证人孙某甲、陈某某、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7.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提取、调取的手机数据、支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滨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被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光盘2张。
3.部分涉案款物现被扣押于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或被该分局查封、冻结(详见有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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