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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8********,汉族,群众,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小区**门**号。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张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身在缅甸的被告人孙某某欲购买毒品,孙某某联系“小兵”(音译,真实姓名不详,在逃)为张某甲贩卖毒品。孙某某作为居间介绍人,通过其电话联络买卖双方,议定毒品交易的种类、数量、毒资、交付方式等,将“小兵”提供的用于接收毒资的银行账户转达给张某甲,由张某甲向该账户汇款500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订金,又将张某甲提供的接收毒品地址转达给“小兵”,由“小兵”将毒品海洛因邮寄至天津市红桥区芥园西道晓春里小区。同年8月26日10时许,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按照孙某某提供的取件密码,在晓春里小区易速递快递柜内将快递取出,后二人分别前往红桥区**园**楼**门**号张某乙家中,张某乙驾驶电动自行车携带快递至七一大楼楼下时被抓获,民警当场在快递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袋,张某甲在步行前往张某乙家途中被抓获。经称重,该毒品可疑物重量为700.4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内含有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9.60%。

2020年6月13日,孙某某在缅甸境内被缅甸警方抓获后移交给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6、检查、扣押、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充当毒品交易居间介绍人,与毒品买卖双方通谋,贩卖毒品海洛因,重量为70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芳

检察官助理:李澍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卷宗1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6、关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审判管辖问题的复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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