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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号,住江苏省常州市******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4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辩护人陈元芳及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抖音上与王某某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为骗取钱财,被告人孙某某假装与王某某谈恋爱,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做生意、偿还贷款等理由,多次骗取王某某钱财合计81500元,经王某某讨要,其在案发前退还王某某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孙某某陆续偿还王某某余下钱款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张健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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