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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与梁某乙发生纠纷,派出所予以处理后,孙某某认为梁某乙没有赔偿,加上多年积累的矛盾,遂向临沂军分区等部门举报梁某乙之子梁某丙冒用梁某丁之名当兵之事。2019年8月份,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梁某乙多次委托孙某乙、梁某甲、孙某乙等人从中调解,请求孙某某停止举报,孙某某最终提出要48万元“封口费”。2019年8月20日,梁某乙担心其子前程问题,被迫到郯城县**乡**村孙某某家中交给孙某某现金48万元,孙某某出具息访、撤诉的保证书并到郯城县人民武装部表示不再举报。2019年11月29日,梁某丙被党内除名、由四级军士长降为下士,同年12月1日被部队批准全程退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举报信等书证;证人孙某乙、梁某甲、梁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乔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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