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孙某,原名孙莲英,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0********,原公民身份号码372428197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5月20日,被告人孙某与郭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刑)预谋抢劫出租汽车,并准备尖刀、绳索等作案凶器。同日晚18时许,被告人孙某、郭某某与袁某某三人各携带尖刀,袁某某另外携带一根麻绳,行至天津站龙门大厦附近,三人骗乘个体出租司机胡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天津0*****9的白色夏利牌730型出租汽车(价值人民币5万元)。当该车行至天津市东某某万新街增兴窑村鸿福家具厂门前时,郭某某掏出尖刀朝司机胡某某腿部猛刺两刀,袁某某用携带的绳索猛勒司机颈部,孙某趁机朝司机手臂猛捅一刀。搏斗中因绳索挣断,胡某某跳出窗外,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后郭某某、袁某某、孙某将车驾驶至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变卖,获得赃款13000元,三人俵分。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同创大街附近一牌馆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登记簿、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同案犯郭某某、袁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被害人出租汽车一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玉欣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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