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196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小建,又名杨依晴,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乡**村,私营业主。2017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杨某某曾多次提出分手,遭到孙某某的拒绝。2002年10月7日下午,孙某某驾驶租赁的车牌号为陕AC****的富康牌小轿车,携带当天购买的匕首,来到西安市雁塔区西北政法大学找到杨某某。期间,杨某某再次提出分手,孙某某试图挽回未果,当晚8时左右,该孙将车辆停放在西北政法大学操场处,二人在车内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孙某某遂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杨某某胸部,致其死亡。后孙某某驾车将杨某某带至自己租住的明德门小区,并将被害人藏匿于车辆副驾驶位置,随即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心、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立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5.物证;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2018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照片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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