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孙继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9********,汉族,**文化,原系**有限公司任职(以下简称“**公司”),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实验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实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继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11月1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孙继成在担任**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公司产品销售的职务便利,通过与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虚假的咨询服务协议的方式套取公司咨询服务费,在上述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非法侵吞**公司钱款人民币1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
2.2015年至2017年间,孙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孙继成将**公司与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的直销业务项目挂在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下,通过增设**公司经销商的环节共计侵吞本应属于**公司的利润48万余元,其中23.2万元由钟某某转账给被告人孙继成。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孙继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方某某的证言、**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员工信息表、劳动合同、职位描述、竞业协议、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孙继成的任职情况、职责范围以及**公司的经销模式中不存在任何用于维护客户关系费用的情况,同时证实**公司仅出售产品给经销商,由经销商负责联系项目客户,公司禁止销售员工将自己跟踪的销售项目转给任何经销商,且公司经销商必须具备事先已能够给公司带来销售项目方并经审批方可获取经销商资质的事实。
2.同案关系人孙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机鉴定意见书、相关**信聊天记录、证人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相关钢纤维采购合同、材料购销清单、发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孙继成与孙某某、钟某某合谋,将被告人孙继成负责的**公司直销业务项目挂在**公司名下,通过增设**公司经销商的环节,侵吞本应属于**公司的利润48万余元的过程。
3.证人梁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相关咨询服务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明细报告、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孙继成通过制作虚假的咨询服务协议侵吞公司钱款的过程。
4.相关转账记录、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证实被告人孙继成侵吞公司钱款的具体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实验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继成处扣押手机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调取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孙继成办公电脑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孙继成的到案经过。
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继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孙继成的供述,证实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继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静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继成现羁押于上海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2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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