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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继成抢劫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62

被告人孙继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号**门**室,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路**11号**门**室。2002年8月21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继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继成因拖欠小额贷款无力归还产生抢劫想法,被告人孙继成与妻子聊天过程中得知被害人韦某某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及驾驶车辆情况后决定对韦某某实施抢劫。尔后,被告人孙继成利用其掌握的被害人韦某某的手机号码、车辆型号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锁定了被害人韦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自2019年12月中旬开始租用车辆跟踪被害人韦某某,预谋对其实施抢劫。2020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孙继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达广场负二层停车场内趁被害人韦某某打开车门之际窜至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白色奥迪Q7吉普车车内,持刀威胁被害人韦某某用胶带捆绑被害人韦某某双手。尔后,被告人孙继成将被害人韦某某的车辆开到大庆时代广场西侧停车场,被害人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孙继成83,000元以及中华香烟两条。被告人孙继成使用手机拍摄被害人韦某某裸照,威胁其不得报警,劫取财物后被告人孙继成驾驶被害人车辆行至经二街喜来登酒店附近后弃车逃跑。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孙继成在大庆市大同区教师花园4号楼楼下被抓获。

另查明,侦查机关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13,700元,另有赃款30,010.74元已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柜员机业务回执单、租车合同、孙继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2.证人李某甲、武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孙某甲、董某某、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继成的供述与辩解;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20)56号、(庆)公(刑技)鉴(电)字(2020)20号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血迹提取笔录;7.监控视频;8、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二维码收款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继成采用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继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郁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继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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