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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立新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孙立新,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路**号,现住银川市西夏区**路**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立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孙立新因不愿被害人王某某在南梁一队其家门前渠边放羊,和王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孙立新持镰刀将被害人王某某腿部砍伤后逃离现场,后在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2020年1月7日,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对现场疑似血迹提取物、作案工具镰刀不同部位粘取物、被告人孙立新T恤及迷彩外套血迹剪取物、被告人孙立新及被害人王某某血样、被害人王某某持有的铲子不同部位提取物进行DNA检验,结果为: 1,送检的镰刀把近刃端红色斑迹擦拭物、铲子侧表面红色擦拭物、孙立新蓝色T恤血迹剪取物、孙立新迷彩外套血迹剪取物、田埂上红色粘稠物擦拭物、田埂上红色斑迹擦拭物、镰刀刀刃表面擦拭物均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均系被害人王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2送检的镰刀把末端粘取物、铲子刃部粘取物检出的DNA分型一致,均系受害人王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3,送检的镰刀刀尖斑迹擦拭物检见人血,经检验未获得DNA分型,无法比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立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立新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对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其身体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孙立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孙立新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银川市西夏区**路**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移送起诉书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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