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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吴某甲等寻衅滋事、诈骗等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05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30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30日。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9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103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31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31日。

被告人曹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31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31日。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30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30日。

被告人徐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号(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号(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言琦,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杭州市临安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能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杭州市西湖区**小区**苑**幢**单元**室(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加鹏,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徐某甲、徐麟、喻言琦、夏能飞、吴加鹏涉嫌寻衅滋事、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1.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通过公司配发手机向被害人杨某某以发送辱骂短信和微信图片的方式进行催收。

2.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通过公司配发手机向被害人李某甲发送PS图片、骚扰家人的方式进行催收。

3.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通过公司配发手机向被害人周某甲以发送辱骂短信、骚扰家人和PS图片的方式进行催收。

4.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通过公司配发手机向被害人王某甲以发送辱骂短信、PS图片、骚扰家人的方式进行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手机短信截图、户籍证明;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杨某某、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诈骗

(一)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孙某、徐麟、夏能飞、喻言琦、吴加鹏等人开发并上网运营“*甲速借”、“*乙速借”两款APP,其运作方式: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利用客户急于借款的心理,诱使被害人下载、注册并使用APP借款,在放款过程中以管理费名义收取借款金额30%左右作为本次借款的砍头息,并要求客户在7日内还款,如客户无法按期还款,则收取客户第一期砍头息同等金额的展期费,层层垒高债务,并以软暴力催收作为其回款的后续手段。共计诈骗既遂人民币42370.5元,未遂人民币5565元。具体如下:

1.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孙某、徐麟、喻言琦、夏能飞、吴加鹏通过上述手段,诱使余某某向“*甲速借”借款2000元,余某某实际到手1400元,共计还款3412元,合计诈骗2012元。

2. 2019年6月27日至9月17日,被告人孙某、徐麟、喻言琦、夏能飞、吴加鹏通过上述手段,诱使朱某某通过“*甲速借”多次借款,合计诈骗15512元。

3. 2019年7月1日至9月1日,被告人孙某、徐麟、喻言琦、夏能飞、吴加鹏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赵某某向“*甲速借”、“*乙速借”多次借款,合计诈骗既遂15062.5元,未遂2214元。

4. 2019年7月2日至7月26日,被告人孙某、徐麟、喻言琦、夏能飞、吴加鹏通过上述手段,诱使刘某甲向“*甲速借”多次借款,合计被诈骗6792元。

5.2019年7月8日至7月18日,被告人孙某、徐麟、喻言琦、夏能飞、吴加鹏通过上述手段,诱使曹某乙向“*甲速借”、“*乙速借”多次借款,合计诈骗既遂2992元,未遂3351元。

(二)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徐某甲、张某某、周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来钱快”、“速来钱”等名义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从线上端获取的潜在客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客户急于借款的心理,诱使被害人在*甲公司、*乙公司借款,在放款过程中又以收取服务费的方式变相收取高额“砍头息”,以借款额70%的金额实际放款给客户,并要求客户在借款7日后还款,如客户无法按期还款,诱使客户展期,并收取高额展期费,变相增加客户债务,为自己攫取更多非法利益。共计诈骗既遂人民币74750元,未遂人民币300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15日至9月21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黄某某刚多次向*甲公司借款,合计诈骗1950元。

2.2019年1月27日至2月26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徐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骆某某多次向*甲公司借款,还款过程中因骆某某逾期对其进行催收,合计诈骗1450元。

3.2019年3月2日至9月20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徐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刘某乙多次向*甲公司借款,合计诈骗既遂28850元,未遂900元。

4.2019年3月18日至5月17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徐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周某乙向*甲公司多次借款,合计诈骗6800元。

5.2019年3月29日至5月15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孙某乙向*甲公司多次借款,合计诈骗4100元。

6.2019年3月30日至5月17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徐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薛某某向*甲公司多次借款,合计诈骗4400元。

7.2019年4月10日至9月2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徐某甲、周某丙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谭某某多次向*甲公司借款,合计诈骗既遂2400元,未遂700元。

8.2019年4月13日至7月9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胡某某向*甲公司多次借款,合计诈骗5000元。

9.2019年5月6日至5月29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张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戴某某向*甲公司多次借款,合计诈骗1800元。

10.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徐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潘某某向*甲公司借款2000元,潘某某实际到手1400元,最后还款2000,诈骗600元。

11.2019年5月28日至7月28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周某丙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刘某丙向*甲公司多次借款,合计诈骗8600元。

12.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徐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宋某某两次向*甲公司借款,合计诈骗1400元。

13.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洪某某向*甲公司多次借款,合计诈骗2400元。

14.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徐某甲、周某丙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邓某某向*甲公司借款3000元,邓某某实际到手1950元,最后还款2600元,诈骗650元。

15.2019年8月26日至9月21日,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郭某某向*甲公司多次借款,合计诈骗既遂4350元,未遂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单、扣押决定书/清单、提取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回执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微信群聊天记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丙、李某乙、廖某甲、廖某乙、陈某乙、王某丙、吴某丁、李某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余某某、刘某甲、赵某某、曹某乙、黄某某、骆某某、刘某乙、周某乙、孙某乙、薛某某、谭某某、胡某某、戴某某、潘某某、刘某丙、宋某某、洪某某、邓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徐某甲、徐麟、喻言琦、夏能飞、吴加鹏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记录。

三、伪造公司印章

2019年5月,被告人徐麟、喻言琦为与杭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需要,伪造具有小额贷款资质的西安**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印章,由喻言琦通过*宝网订购了一枚刻有“西安**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徐麟利用此章加盖在《授权委托书》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淘宝订单记录截图、授权委托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夏能飞、吴加鹏、周某乙、唐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麟、喻言琦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徐某甲、徐麟、喻言琦、夏能飞、吴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孙某、徐麟、喻言琦、夏能飞、吴加鹏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徐某甲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麟、喻言琦伪造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公司印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易某某、徐某甲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吴某甲、曹某甲、易某某、徐某甲、夏能飞、吴加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少波

检察官助理:庄远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易某某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曹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1588880****)、徐麟(1358829****)、喻言琦(1526817****)、夏能飞(1825828****)、吴加鹏(1836809****)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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