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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诈骗案)_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孙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2019年6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8日期间,利用社交软件与被害人结识,虚构律师身份,以恋爱、发展男女朋友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理由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6.5万余元,上述钱款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采取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彭某某考研、送礼办事需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5.4万余元人民币;

2、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9日期间,采取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许某某交纳保险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4.4万余元人民币;

3、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采取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初级律师上岗证、着急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1万余元人民币;

4、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采取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找工作、办事需要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9.2万余元人民币;

5、被告人孙某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采取上述手段,以帮助被害人韩某某消除征信黑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3.3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查询单、综合查询记录、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彭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据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缓刑期间内重新犯罪情节,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蕾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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