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孙爱国,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1988年5月被原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1988年12月被原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0年3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1990年10月被原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7年7月刑满释放;因盗窃,1997年9月被宜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3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2007年3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9年9月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1月1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爱国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孙爱国因经济拮据,预谋以在枝江市董市镇“玉梅旅社”登记住宿为幌子,对旅社经营者李某某实施抢劫。当日19时许,孙爱国入住201房间后多次伺机作案。21时许,孙爱国以调试电视机为由将李某某骗至该房间,后趁李某某背对孙爱国调试电视机时,其从怀中掏出长刀架在李某某脖子上,李某某双手握住刀刃挣扎时后仰倒地,因害怕继续被孙爱国持刀伤害,李某某提出带孙爱国去吧台拿钱,孙爱国同意后持刀控制李某某走出201房间时,李某某看到吧台处有一男子遂大喊“救命”,孙爱国连忙将李某某往房间内拽时,李某某趁机挣脱孙爱国控制。孙爱国后迅速持刀逃离现场。李某某双手及脖子右侧均被刀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血迹;2.刑事判决书、人口详细信息、营业执照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爱国的供述和辩解;6.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8.电子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爱国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爱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爱国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红梅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爱国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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