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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孙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路**号**楼。2006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0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内江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廉租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孙某容留罗某某在内江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廉租房内,采取熏烤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孙某容留罗某某在内江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廉租房内,采取熏烤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容留罗某某在内江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廉租房内,采取熏烤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20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孙某容留罗某某在内江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廉租房内,采取熏烤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9月22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内江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廉租房内将被告人孙某挡获,从该房屋内搜出疑似毒品冰毒1包,经称量后净重0.1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1包,经称量后净重0.0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吸毒工具怡宝矿泉水瓶1个,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指定案件管辖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照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内江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挡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东梅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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