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孙淑梅,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淑梅曾因吸毒于2020年3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被告人孙淑梅因吸毒于2020年7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被告人孙淑梅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淑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淑梅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淑梅,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孙淑梅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东小区、时代东路梁庄社区等地,8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董某某、相某某等人。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楼下,被告人孙淑梅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董某某。
2.2020年4月30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楼下,被告人孙淑梅以200的价格将约0.05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相某某。
3.2020年5月份的一天,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被告人孙淑梅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05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程某某、徐某某。
4.2020年5月18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401室楼下,被告人孙淑梅以300的价格将约0.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相某某。
5.2020年6月13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楼下,被告人孙淑梅以240元的价格将约0.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王某某。
6.2020年6月20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小区北侧王某某家花店内,被告人孙淑梅以230元的价格将约0.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王某某。
7.2020年6月27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社区石碑处,被告人孙淑梅以200的价格将0.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贾某某。
8.2020年6月28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小区北侧王某某家花店内,被告人孙淑梅以100元的价格将约0.05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孙淑梅手机一部;
2.书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公(青)行罚决字[2020]2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王某某、贾某某、董某某、程某某、徐某某、相某某证言;
4.被告人孙淑梅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公毒瘾认字[2020]第98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淑梅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淑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孙淑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检察官助理:周家红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淑梅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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