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孙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孙某先后至泗洪县车门乡、归仁镇等地,采取切割线路、卸螺丝等方式,窃得挖掘机显示器、电脑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累计价值人民币179349.9元。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孙某至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新农乡下石头河沙场,采取切割线路、卸螺丝等方式,将被害人田野的一台神钢牌挖掘机上的液晶显示板、电脑主板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870元;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台卡特牌挖掘机电脑主板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14.29元。
2、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孙某至泗洪县车门乡,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台卡特牌挖掘机上的液晶显示板、电脑主板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245.34元。
3、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某至泗洪县归仁镇,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台神钢牌挖掘机的电脑主板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510元。
4、2019年初,被告人孙某至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卡特牌挖掘机上的液晶显示板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867.44元。
5、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孙某至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邵某某的卡特牌挖掘机上的液晶显示板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842.83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邵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
6.宿迁市公安局制作的DNA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被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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