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捕前住三亚市**湾**巷。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2019年11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未经女朋友张某甲同意的情况下,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三亚市**公寓**房的买受人信息由张某甲个人购买修改为张某甲、孙某某共同购买。2017年9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以该房产作为抵押,与被害人鲁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钱款人民币30万元。孙某某于骗得钱款当日将所得款项挥霍,此后,其以无偿还能力为由躲避鲁某某追索欠款。破案后,鲁某某被骗钱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购买合同》;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房屋购买合同、借款协议、转账电子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2017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谋划通过租赁汽车后抵押的方式骗取钱财。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与海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得奔驰牌GLA汽车一辆(车牌号:辽AO****)。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伪造车主韩某某的身份证,并让隋某某假扮韩某某与黄某甲签订《汽车质押贷款合同》,孙某某作为担保人,骗得钱款人民币94915元。被告人孙某某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赌博输完。2017年11月9日,张某乙因联系不上孙某某,通过车载GPS定位系统找回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840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汽车质押贷款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隋某某、黄某乙、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合同,骗取他人钱财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骗取车辆后抵押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晓霓
检察官助理:臧璐洋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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