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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钱萌,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采用体内藏匿的方式运输毒品,于2019年1月15日乘车到达云南省西双版纳机场后,欲乘坐****航班前往长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查获其从体内排出的包装的毒品海洛因58颗,净重344.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寄押证明,登机牌,火车票,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衡器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收缴毒品收据3.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排毒记录,现场提取、封装记录及照片;6.拆封、称量、取样、扣押、封装笔录及照片;7.提取笔录及照片;8.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9.毒品鉴定意见及告知记录;10.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云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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