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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41994********,汉族,初中肄业,河北省张家口市**县**广告有限公司平面设计师,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乡**胡同村**自然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某经田某(另案处理)介绍,入职住所地位于本市河西区**里**-**-**号的**(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担任公司业务员及团队长职务,负责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同年2月至9月间,易通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宣传单页、业务员介绍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其在**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内有“**币”、“**收藏册”等藏品,以对外出售原始股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并向投资人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且定期返本付息。截至同年9月,**公司吸揽刘某某、张某某等116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9405748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9405748元。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吸揽兰某某等9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430695元,所得工资及提成共计人民币184961.5元。上述集资款项部分被郭某某、郝某某、肖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转移挥霍,其余用于公司经营、员工工资等费用支出。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镇**KTV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投资合同、收据等书证;

2. 证人兰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共计人民币14306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涛

检察员:魏明磊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县**乡**胡同村**自然村**号。(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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