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5〕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6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户县**镇**村**街。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5日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 2015年5月21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5年6月25日被白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寇文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8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0年2月5日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5月21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5年6月25日被白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寇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延长了半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自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1月9日),2015年11月3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1日20时被告人寇文某窜至白河县城关镇,将柯某某停放在县医院对面公路边的红色“本田”牌SDH1****7型踏板摩托车(车牌号陕G****8,发动机号:E30****1)盗走。同年9月19日21时被告人寇文某又窜至白河县城关镇,将王某某停放在粮食局院内的黑色“本田”牌SDH1****7型踏板摩托车(未上牌照,发动机号:E304****4)盗走。被告人寇文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交代。
2015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寇文某从西安市窜至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社区,二人商定,由寇文某负责望风,孙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停放在狮子山社区一辆黑色“铃木”牌跨骑摩托车(艾某某所有)和一辆黄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张某乙所有)的车头锁撬开,二人将两辆摩托车发动后,由寇文某驾驶黄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孙某某驾驶黑色跨骑摩托车前后离开白河县城。随后二人将两辆摩托车辆骑至西安市鱼化寨车市集会变卖,所得8000元,孙某某分得3000元,寇文某分得5000元。同年5月20日,被告人寇文某、孙某某随身携带盗窃摩托车专用作案工具乘坐西安至白河县班车前往白河县城伺机作案,行至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白水桥头时,被白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事发后,经白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被盗四辆摩托车鉴定,被害人柯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950元;被害人王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950元;被害人艾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5809元;被害人张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为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各卡口抓拍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车辆办理相关手续,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前科查看结果单,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张某甲、寇某乙、谢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的证言,被害人柯某某、王某某、艾某某、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寇文某、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寇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共同盗窃他人两辆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34009元;寇文某单独盗窃两辆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119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共同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寇文某所盗窃摩托车总价格为45909元,属数额巨大;孙某某盗窃摩托车的价格为34009元,属数额较大;同时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故意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将二被告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玥
2015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寇文某现被羁押于白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现场照片1册,视频光盘11张,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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