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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孙某某,,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下,因琐事与杨某甲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杨某甲的腹部捅伤,致杨某甲胃后壁全层破裂,腹腔积血并经手术治疗,失血性休克,并遗留体表瘢痕长度达15cm以上。经法医鉴定,杨某甲腹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体表瘢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120电话,后在现场被出警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周某某、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大全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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