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下,因琐事与杨某甲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杨某甲的腹部捅伤,致杨某甲胃后壁全层破裂,腹腔积血并经手术治疗,失血性休克,并遗留体表瘢痕长度达15cm以上。经法医鉴定,杨某甲腹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体表瘢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120电话,后在现场被出警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周某某、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郝大全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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