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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受贿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二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6196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昌邑市人,**市**医院原党委**、**,住昌邑市**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04年6月至2018年1月曾任**市**医院党委**、党委**、**。因涉嫌严重违法,经潍坊市监察委员会指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诸城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市**医院**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胡某某及其烟台**公司、周某甲、刘某甲、周某乙等单位或个人的请托,为单位或个人在医疗设备销售、药品销售、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人民币现金、酒票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9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市**医院**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某及其烟台**公司谋取向**市**医院销售医疗设备方面的利益。2008年9月、2010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2次收受胡某某给予的30万元人民币现金。

2、2012年1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市**医院**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甲谋取向**市**医院销售医疗设备方面的利益。2012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收受周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予的150万元人民币。

3、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市**医院**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甲谋取向**市**医院销售药品方面的利益。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4次收受刘某甲给予的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酒票和11万元人民币现金。

4、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市**医院**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乙谋取承揽**市**医院电力工程方面的利益。2014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收受周某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予的150万元人民币。

5、2014年夏至2017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市**医院**职务上的便利,为郭某某及其山东**公司谋取向**市**医院销售医疗设备方面的利益。2014年12月、2017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2次收受郭某某给予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

6、2016年2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市**医院**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某谋取承揽**市**医院装修工程方面的利益。2016年3月、2016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3次收受杨某某给予的20万元人民币现金。

7、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市**医院**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公司谋取承揽**市**医院消防工程、工程款支付方面的利益。2016年6月、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2次收受河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给予的17万元人民币现金。

8、2017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市**医院**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谋取承揽**市**医院物业管理项目方面的利益,收受**公司山东分公司后勤管理负责人刘某某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职务任免文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康某某、刘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因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亮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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