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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欢欢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孙欢欢,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村(户籍地沛县****号)。被告人孙欢欢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欢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欢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3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孙欢欢到沛县朱寨镇暗楼村杨某某经营的商店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该商店柜台下钱箱子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2.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孙欢欢到沛县朱寨镇罗庵子村北头耿某某的土豆地里,采取手刨、袋子装的方式盗窃土豆70斤,价值人民币105元。

3.2020年6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欢欢到沛县朱寨镇罗庵子村魏某某家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魏某某存放在小货车上的西瓜70斤,价值人民币140元。

4.2020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孙欢欢到沛县朱寨镇罗庵子村罗某某的租房处,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罗某某放在西间卧室内的1件黄色长方形玉石吊坠(价值人民币100元)和1件青色圆形玉牌吊坠(价值人民币150元)。

5.2020年8月13日8时45分许,被告人孙欢欢到沛县朱寨镇罗庵子村集市西头,趁卢某某转身购买番茄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卢某某放在电动车车把上塑料袋子内的1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综上,被告人孙欢欢盗窃作案5起,合计价值人民币1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耿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欢欢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欢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欢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欢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欢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松

检察官助理:贺龙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欢欢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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